婚前協議男方贈與女方的房產_男方婚前贈送的錢,離婚后怎么處置?
特邀律師
男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前約定贈予女方,進行公證。該贈予協議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銷權?
可以這么做。協議自然是有效,也排除男方的任意撤銷權。
一般來說,最有效最直接的便是產權加名。但因為抵押貸款,客觀上無法進行加名。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通過贈與公證來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是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規定。對于不動產來說,只要沒有完成過戶,那贈與人便任意撤銷權,隨時可以撤銷贈與。當然,《合同法》同樣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排除了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得以保障受贈人的權益。另外,若是日后具備辦理加名條件,男方拒不配合加名的,那作為受贈人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加名的問題,確保權益不受損失。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婚后過戶給女方,經過公正,離婚歸誰?我個人認為在經過公正處公正后,離婚后此房必須給女方。原因,公正處也是一道法律程 序。法院受理此案也歸女方。
婚前,男方獨自購置的房子,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離婚時能否撤銷贈與權,這就要看處在什么樣的情況下贈與女方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合不合法,有沒有法律的依據而定了。
男方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證明,這是婚前獨資購置的房子,是屬于自己婚前完全擁有的財產。女方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用威脅的口吻,在房產證上不加上名字就不結婚的話。男方出于不自愿的情況下,為了愛情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并不能說明女方對這個婚前財產就有了擁有權。這只不過是掛個頭銜,徒有虛名罷了。為了維護和法人的權利,打擊以婚姻來詐騙的行為扣以離婚來謀求不當得利,依法這個房產還是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女方是為了獲得所謂的婚姻安全感,迫使男方拿婚前的房屋作為婚姻安全的保障,加上了名字,并且留有婚前的特殊約定的字據,是作為男方過錯導致婚姻破裂賠償金的話。只要男方沒有在婚內出軌或者是家暴導致離婚的因果,女方同樣拿不走這一部分財產。這一部分財產并沒有違約,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屬于男方的婚前財產。
如果男方在婚前只是處于真心愛著女方,在沒有任何外在原因的促使下,并留下字據,( 口說無憑 ) 自愿無償的把自己婚前房產的一半擁有權贈與女方,自動放棄了對財產的擁有權,女方接受這一半財產的擁有權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對這一半財產就有權行使權利。這是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既成事實,離婚的時候自然依法歸女方所有。
樓主提出來的這個問題,是牽涉到贈予行為是屬于合法,還是不合法的行為,只要這種贈予行為能成立,就能得到法律認可,受到法律保護。不能得到法律認可,就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護。
在贈予行為責任的發生上,依法也有明確的規定。對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責任的人,就是屬于未成年人,要行使贈予的權利,必須經得監護人的同意,在法律上才生效,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責任人,要行使贈予的權利,就是合法的,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
結婚之前,在談戀愛期間內,男朋友自愿贈送給你的消費資金,屬于具有獨立行為能力責任人無償的自愿贈送行為,他就喪失了對這筆資金的擁有權。只要你愿意接受,對這筆資金你就擁有了絕對的消費權和處置權。能得到法律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
結婚以后,這筆資金也可以當做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屬于你合法受贈得來的資金。現在感情不和,導致協商離婚的話,這本來就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在法律上就不存在償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