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期限有什么規定_試用期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
最高不能超過六個月。
很樂意回答這個問題,具體試用期規定的時間,是在勞動法里有明文規定的。具體細節如下。
① 上限:試用期六個月
在勞動合同不低于三年的情況下,試用期最高六個月,請注意最高不能超過六個月,等同于六個月是滿格啦。
② 上限:試用期一個月
如果簽訂的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③ 上限:試用期兩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
【HR視角】
特別提醒各位職友的是:試用期解雇員工,依然需要賠償金。
用工之日算起,根據勞動合同時間而定試用期時間,具體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期限勿超法定上限。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而定的,不能隨意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為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后的工資開的低,另外試用期用工方(公司)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此很多公司喜歡把試用期定的比較長,說白了,就是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獲取和使用人力資源。但是很明顯,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有些公司可能會只簽試用期合同,這個也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后面還有這樣的條款:
最后,有的公司除了向上述所講約定很長的試用期之外,還會把試用期的工資開的非常低,這個也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明確不能是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另外明確簽訂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期限,另外看試用期工資是否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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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擴展資料:在試用期常見問題:(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繼續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五)禁止設定變相試用期。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按合同期限不同確定,最長六個月。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工作起點是三個月,并且不管工作多久單位只能提出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面合同期限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兩年的,試用期可以不超過兩個月;合同期限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當然像公務員之類的有自己特定的《公務員法》規定的試用期可以達到一年,那就不在咱們普通人考慮范圍之內了。
特別提醒一下,在試用期內向單位提出辭職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遞交書面辭職報告就好了,不需要像正式工作一樣,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遞交書面辭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