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如何處理不良資產_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如何處理的?
特邀律師
目前,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最常用的方法是依法收貸、常規催收、核銷和重組。
但很多銀行家認為,未來三年不良資產證券化會成為較適合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處置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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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把債權賣給不良資產處理公司(一般是外國的專門公司),當然嘍,是打過折扣的
對于這類不良貸款,銀行主要通過以下途徑清收。
第一,通過公司內部有關部門催收,主要通過電話催收或者上門催收。這種方式是最基本的處理不良貸款的方式了,方便快捷,但是效率低。
第二,外聘律師,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途徑處理。大部門銀行都會找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尤其是大額的不良貸款,都是走委托律師訴訟的道路,畢竟這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走法院這條道路,首先,向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再開庭審理判決,然后,銀行拿著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階段,對債務人的財產拍賣,變賣。整個流程下來,費時費力,關鍵是有可能收不回款,因為這種案件執行最為關鍵,本身在咋們國家執行就難,尤其是債務人沒什么財產的話基本就沒辦法,起訴也是無濟于事。
第三,以新債還舊債。這種以政府背書的公司比較多,主要是通過向貸款銀行或者在其他銀行重新借一筆錢,然后將之前的還上。
第四,打包給資產管理公司。這種方式主要是將這種不良貸款打包成資產包,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比如100萬的不良貸款,我打包成一個資產包,以50萬的價格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然后由其通過訴訟等途徑自己回款。當然這種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成立處理此類業務的,是有牌照的。
第五,申請破產。這種方式主要是銀行覺得欠款人欠錢太多,如果他通過起訴等途徑,分到他手里面的錢太少,比如,欠款人在銀行起訴之前已經被多人起訴了,銀行如果沒有抵押權的話,可能分到執行款很少甚至沒有了,因為先來后到嘛。因此,銀行申請破產的話,通過破產債權分配,可能回款就多些。
總之,銀行對這種不良貸款的回款多種多樣,每種方式都有利有弊,就看銀行的選擇了。
銀行貸款按現行的管理模式一般分為五級: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后三類就是俗稱的“銀行不良資產”,也就是題主所說的“壞賬”和“爛賬”。不良貸款并不代表一分錢都收不到,是指銀行窮盡一切回現手段后,依然會有本金損失的貸款,次級、可疑、損失三類貸款的本金損失比例在30%-100%之間越來越高。
目前的商業銀行針對不良貸款的處理方式主要分四種:處置清收、核銷、打包轉讓、債務重組。
1、處置清收。根據借貸雙方的合同約定,債務人作為第一還款來源已實際違約,銀行將尋求第二還款來源(一般為共同債務人,如夫妻,或者保證人)來履行借貸合同還本付息義務。如果在這之后債務依然無法清償,銀行一般就會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要求執行抵押合同項下的擔保物(如房產),同時查封債務人名下其他有價資產(如有),以法院的執行回款用以清償債務。
2、打包轉讓。隨著我國銀行業的發展,體系內的不良資產越來越多,處置清收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在99年,財政部撥款400億,成立了東方、華融、信達、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國有AMC),用以剝離商業銀行表內的不良債權。俗稱“打包轉讓”,即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原本屬于銀行的壞賬,轉讓給AMC。后經過國內金融的不斷發展,四家國有AMC無法滿足銀行打包轉讓的需要,又在10年后,各地相繼成立了地方AMC用以受讓本地銀行的不良貸款。
3、核銷。不論是上述第一還是第二種情況,銀行的本金損失基本上是必然的(打包轉讓債權基本上要在本金基礎上打折出售),這部分損失就會消耗銀行的撥備,俗稱“壞賬準備金”。核銷后的債務在表內不以不良資產體現,俗稱“賬銷案存”,消耗的撥備即銀行的利潤,于此對等的,核銷后的不良資產如果有回收,即直接體現為銀行自身利潤了。
4、債務重組。企業的違約原因有很多,并不是所有債務都屬于惡意違約,許多企業主只是暫時的流動性困難或收到行業上下游波動的影響,造成了暫時的流動性緊張。針對這類本質上沒有喪失造血功能的企業,銀行可以與企業針對債務重新約定還款期限,給予一定的寬限期,降低利率,重新注入一筆流動性盤活企業等方式,讓不良資產重新正常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