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職工事實勞動關系_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系何時解除?
特邀律師
隨著企業改革改制,部分職工被下崗分流不可避免,這是正常現象。按國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關閉破產企業可以通過支付一次性安家費或經濟補償金,解除原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但是,對于職工以前的連續工齡,應稱為視同或實際繳費年限,這是不允許、也不能隨便擅自加以否認并買斷的。
除關閉破產企業的特殊情況以外,個別企業企圖通過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甚止是采取高額補償辦法,與職工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個別企業通過如此做法買斷工齡,否定職工過去的勞動貢獻,終止與職工的合法勞動與社保關系,這是完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據的,只能是個別企業的一廂情愿而已。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10號文件明確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這就明確告訴我們,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它是既定的一個客觀存在,是受法律法規所嚴格保護的。個別企業采取買斷工齡方式,擅自終止與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其實質就是要剝奪職工依法參加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正當權益。因此是非法的,也是行不通的。
很顯然,買斷工齡作為企業行為,是政策和法律所不允許的。下崗職工合法的勞動關系,不會因企業的非法買斷行為就能取消或剝奪掉,而是依然合法存在著。因此,企業按規定繼續支付下崗期間的生活費用,并按規定為下崗職工繳納各項社保費用,這是企業的法定職責與義務,必然會得到政策法律的強力支持而得以維護與保障,下崗職工必須清楚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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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就是這種情況,屬于單位破產,按工齡買斷.大概是賠償了三萬元錢。因為他是企業改制下分流下崗.失業的工人,檔案轉交到了市社保專門管理下崗工人那一塊的檔案室里。所以.既使他以后嘗試了各種各樣的職業,所以他還算是企業職工,不算是靈活就業人員。所以他退休的時候,還是按照企業工人退休的政策辦理的。因為他是有害工種,所以提前五年退休,也就是五十五歲退的休。而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的那些一直沒有工作,自謀職業的人群,他們的退休年齡和退休待遇應該也和企業職工一樣吧。
謝邀。這要看原單位改制批文,上級部門在批文中都會明確原單位員工改制后的安置問題。如已明確由改制后的新單位負責安置,原單位所簽合同應提前終止,并給予相關補償。然后由新單位重新簽合同。如本人不愿意,可另謀出路。
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書中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認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點為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
企業破產后員工工資是否可以優先清償
企業破產,員工工資可以優先得到清償,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企業破產職工勞動關系何時解除是根據法院何時宣告企業破產決定的。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企業就不復存在,也就不存在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系了。同時,企業進入清算程序后,清算后的財產用于支付破產費用及債務后,會優先用于支付員工的工資,所以企業破產員工不必驚慌,按正常的程序離職即可。
勞動關系的認定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