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前的費用_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違約金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參考這個觀點: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兩種情形下能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并且在適用違約金條款時,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因此,你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形,單位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你可以拒絕交付。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要賠償經濟損失,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個人觀點,查看一下合同的內容,從簽合同那時起,就要算付違約金了,時間長短,只是說明違約金多少的事情,我出境游很多次,但本人沒有違約過,只是了解一些而已
感謝邀請: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第一)如果因為你個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且這種制度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是合法的,(制度經過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核審,并且制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那么這樣的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第二)如果因為你個人原因想要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話,那么這樣的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第三)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內因為自身的各種原因想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則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第四)如果企業方在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同意繼續維持或提高原來勞動合同條件,而員工個人不同意續約的話,這種情形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勞動合同期滿以后,員工個人同意續約而企業方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則是需要向員工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其次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離職前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個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想要辭職,則是需要提前一個月(轉正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
第二:將自己手里的所有工作進行梳理,那些工作已經完成了,哪些工作待完成,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如何,每項工作的負責人以及聯系電話都清晰無誤的標注出來以方便后續的人老接手跟蹤。
第三:清欠自己因公借支和各種因公報銷的各種財務手續;
第四:留存和企業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辭職申請的0A截圖或者郵件)以備查用;
第五:站好最后一班崗,不因為辭職而抱怨企業諸多的不滿,越是這個時候,越是要管理好自己的言行。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懇請大家在閱讀后關注或點贊,給我鼓勵!聊聊職場的那點事,如果你有職場中的任何問題和疑問,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不可以。其原因和依據如下:
首先,從邏輯上看,用人單位和職工在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雙方之間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職工既然仍然是單位的員工,單位的老板就有責任履行對員工的義務。而依法繳納應由單位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用,則是單位的法定義務之一。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單位是不能斷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的。
其次,從勞動合同法角度看,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單位給員工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裁決書,或者是法院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判決書。在沒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如單位不能證明與你已經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則應當繼續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斷繳社會保險費,員工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與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單位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從社會保險法的角度看,境內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你所在的單位如果未按時為你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你可以向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反映,社會保險費征收機關會依法責令你所在的單位為你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可責令單位從欠繳之日,按天數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單位逾期仍不給你繳納的話,勞動保障和社會保障局會按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對你的單位處以罰款。
因此,無論你與單位是否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只要單位沒有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單位就仍然有義務繼續為你繳納應當由其承擔的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果單位執意不給你繳納,你可以通過行政舉報和勞動仲裁去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