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改簽勞務派遣_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轉為勞務派遣合理嗎?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這個問題本質上不涉及合不合法問題,可能會損害你的權益,所以必須要拒絕。
1、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法定事由單位是不能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按照2N方式補償,理論上最多可以賠償24個月工資。
2、重新簽訂三方勞務派遣合同,意味著原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終止,第三方派遣機構將成為新雇主,“工齡”(新單位工作年限)重新計算,工資和社保等都會受到影響,如果涉及解約,損失就更大了。
3、如何應對?不管如何威逼利誘,就是拒絕簽訂,如果被單位“折騰”,先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確實無法再工作下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個人認為沒有什么合理之說,只能說是否合法。
首先,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并不是所謂的鐵飯碗,單位與你簽訂也并不是意味著單位無法與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只是限制的條件相對增多了而已。
其次,單位將你從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轉成勞務派遣從法律層面來說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可以與你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后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再安排你勞務派遣。
注意點:1.在這件事情上面,勞動者是會有較大的主動權的,如果不愿意轉去勞務派遣,一定不要同意與單位的協商。
2.如果單位強行將你轉為勞務派遣,一定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之后可到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起訴,要求單位賠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3.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底線是,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X你的工作年限(一年算作一個月,超過半年算一個月,不足半年算半個月)。如果你愿意和單位協商,可以適當提高補償。
那你完蛋了,讓你改簽勞務派遣形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單位有任何福利漲薪都與你無關,并且可以讓你隨時滾蛋,還不需要給你賠償。
他們想趕在新法出臺之前,把員工轉成勞務派遣,以逃避新法溯及。這是很可笑的,其實我們看《勞動合同法》就可以知道,只要是任何一個在境內的企業,公司單位,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都必須適用《勞動合同法》。
派遣工跟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可是卻沒有直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照樣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你不用擔心。誠如你所問,公司終止正規合同,讓你改簽勞務派遣,那么用人單位[可能]涉及的違法問題有如下方面:
1,正規合同改簽勞務派遣。
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公司之所以這么做,是擔心你在單位里面,工齡滿10年(或第3次簽約)時,會對他們不利。因為工齡滿10年(或第3次簽約),對他們來說,就必須與你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倘若有朝一日公司跟你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時候,是需要支付你一筆可觀的經濟補償的。
公司讓你轉派遣,并不是鉆法律空子。法律都已經規定得很明確了,白紙黑字,根本就沒有空子可鉆,這根本就是公然違法,并不是鉆空子啊。空子,是空白的意思,現在《勞動合同法》規定得這么細致,這么清晰明了,哪里是什么空白呢?
2,派遣合同里面沒有注明報酬和社保數額。
即使你是勞務派遣工,你的合同里面如果沒有注明[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那就是用人單位違法。這個規定,也是勞動合同法第59條的內容。
所以總的來看,公司終止正規合同,讓員工轉派遣,是違法的。目的就是避免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將來解約的時候,要支付員工一筆可觀的經濟補償。
有的人看到這里,可能會問:你怎么就知道派遣合同不會注明勞動報酬跟社保的數額呢?別忘了,我的部分同學以前也是派遣工,我看過數10份不同用人單位的不一樣的勞務派遣合同。所以我可以斷定,你轉了派遣以后,他一般不會在合同里面注明報酬跟社保數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