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_公司單位方變更勞動合同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特邀律師
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認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的。對此我有不同的觀點。
首先,說明一下,在勞動合同法中,補償和賠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規定,沒有提到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種情形更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關于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但條例并沒提到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再進一步分析,即便這種情形,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但該條款說明的是單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弊兏贤?,而本次問題所述的是“單位擅自”變更合同,二者的法律意義不能等同。
第四,根據上述分析,我認為,就單位擅自變更合同一事,應具體分析變更的條款,如果是核心條款如工資待遇、違約責任等關系到勞動者核心權利義務的條款,應不得擅自變更,如涉及的是非重要的、和勞動者切實利益無關的條款,應可以變更。所以不應該一概而論。實務中,就用人單位勞動場所的變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劃內變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綜上,具體案件應具體分析,不應該以“擅自變更”為據,勞動者解除合同,就同時可以主張補償或賠償。
依然有效。
題主中的“公司法人”,應該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吧。
法定代表人變更,公司依舊是原來的公司,僅是代表公司執行事務的人進行更替而已。
如同公司的名稱變更,無論名稱如何變更,公司還是那個公司,可能認起來費點事。公司的18位信用代碼,如同人的身份證編碼,無論名稱怎么變,在大陸地區怎樣遷移,公司馬甲換了,但還是那個公司。況且,從工商登記那里,從公司成立到變更到遷移,一切都會有痕跡。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33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從工商登記系統能找到證據,從勞動合同法找到法律依據,想賴也賴不掉。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當然,如果簽新的勞動合同,應當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另外提醒的是,盡管法理上不影響原來勞動合同的有效,但并不代表實際上不影響。如果像特沒譜那樣,那我們只能維權了。
謝邀。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所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單位沒有必須要給予補償的義務。而要是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那么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您好,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分析。
一、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包括哪些?
1、工作崗位;
2、工作內容;
3、工作地點;
4、工資待遇;
其他的變更就不說了,在公司中百分之八九十的勞動合同變更都是這四種,而且也正是這四種變更容易引起勞動爭議。
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過雙方的同意,除了個別情況之外。
正常來說,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必須要經過雙方達成一致才能變更,單方面的變更是不合法的,但有幾種特殊情況公司可以有條件的單方面變更。
1、員工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的,公司有權對員工調整其他可從事的崗位。
2、員工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對員工調整其他可勝任的工作。
三、如果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除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面變更外的,都必須要經過員工同意,如果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的方式來獲得經濟補償金。因為沒有哪家單位會主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