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辭退哺乳期員工嗎_哺乳期要被單位辭退 怎么辦?
特邀律師
這個你應去相關部門咨詢一下,按理說單位不應該辭退你,可能是私企懷孕期間總是休息影響工作,他就把女職工辭退了,畢竟有的是人。要是國企對懷孕女職工,就有一定的勞動法約束,他們就沒這個權利開出懷孕的女職工,也許是這樣,具體還的到相關部門咨詢。謝謝你的邀請!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女員工的哺乳期是六個月,在哺乳期內除非是女員工自愿辭職,否則用工單位不得辭退該員工單位應補償你雙倍補償金,按你工資標準X4個月;你個人承擔的部分保險金應由你個人補繳。
謝謝邀請,根據你的描述對你問題作簡要回答:
單位不能與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因此,對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法律僅規定以無過失性辭退(40條)、經濟性裁員(41條)來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這兩種。
單位可以與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
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下列規定與出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顯然,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或通過過失性辭退的方式解除與出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的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勞動到期不再續簽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
關于你的提出的問題
由于你對相關事實的陳述并不十分詳細,只能假設“你們單位人事處發給你的勞動合同到期通知單,是告知你合同即將到期,且公司不準備與你續簽勞動合同,并且你在通知單上面簽了名字。”
在上述假設的情況下,我們認為你在問題中所說的“你現在還處在哺乳期,從法律上來講,單位無權終止我的合同。” 這個說法是存在問題的,與法律規定并不相符。
我們認為,由于你目前處在哺乳期,雖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于6月底到期,而且單位也通知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續延至你哺乳期結束。
公司應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因此,你單位應該根據你的工作年限(至哺乳期結束)按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你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你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你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的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特別提醒:(你還有續簽勞動合同的一線機會)
如果你的合同是1年1簽,已簽訂2次,根據部分地區法院的判決(指導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提出續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體你所在地法院是否持相同觀點請咨詢你當地專業律師。如果你當地法院也是此觀點,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無權選擇拒絕,必須與你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在單位的“合同到期通知單”上單位已寫你不再要求續簽勞動合同,你也簽字了,那就只能把勞動合同延期至哺乳期結束。
希望上述回答能幫到你!
一、“三期”女職工受我國法律保護,哺乳期職工按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辭退的。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2、《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于“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即存在過失性錯誤的,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用人單位則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但必須予以經濟補償金。
四、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