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聚眾_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特邀律師
要看具體案情,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量刑的標準: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斗毆屬于多次;聚眾斗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人數超過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或減少刑罰量: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聚眾斗毆造成財產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 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參與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如題主所述,聚眾斗毆罪只懲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你朋友只幫助運送人員,而聚眾斗毆罪是沒有幫助犯的。而且,聚眾斗毆罪一般情節的只是判處三年以下刑期。所以,如果以聚眾斗毆罪的幫助行為判你朋友三年是沒有道理的。聚眾斗毆罪要求至少一方兩人,另一三人以上。如果一方只有一人另一方多人的斗毆(被突然襲擊逃跑沒有參與的人是不計入的),按故意傷害罪處理。人數不符合聚眾斗毆的要求,你朋友又明知是送人去斗毆而且確實進行送人到現場的行為,所以,我推測(只是推測)你朋友被起訴的不是聚眾斗毆罪,而是故意傷害罪的幫助犯。按你朋友作為幫助犯還被判三年刑期推測,這次斗毆應該是造成了另一方重傷。沒有仔細查資料,有誤請指正。
聚眾斗毆是看一共多少人,又不是看一邊有幾個人,10對1能打起來也是聚眾斗毆啊,光挨打那是故意傷害被害人。不過還在看守所略不樂觀,估計有持械或造成輕微傷以上情節,建議找個律師先去會見和閱卷,安撫下a情緒,也能積極協調家屬工作,爭取下緩刑。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這里必須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斗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從而破壞社會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斗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斗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斗。“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聚眾斗毆的立案標準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一,對方只有一個人的話,是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即使構成,也會出現轉化。二,刑法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斗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三,所以根據傷情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如果對方只是輕傷,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如果對方不起訴,是不負刑事責任的,因此最好與受害者協調,爭取對方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