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影響退休工資嗎_刑事拘留影響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要發退休工資。
刑拘不會影響該人申請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刑拘期間也不會影響正常領取養老金。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失去人身自由時,其養老金才能停止發放,待該人恢復人身自由時,其原享受的養老金待遇照發不誤。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于拘留期間由于員工是會涉及一定的罪行,所以很多的時候公司是可以與員工進行解除合同的關系的,所以拘留期間當合同解除的時候是可以停止給員工發放工資的,退休工資是要發的。
企業職工被判五年有期徒刑,退休時養老金有影響嗎?這個是肯定有影響的。但影響的不是養老金,而是繳費年限。
第一,服刑期間,無法繳納社保。
企業職工被判有期徒刑期間,由于已經剝脫了公民權利,屬于勞動改造對象,判處有期徒刑,一般都會被原單位除名,所以養老保險等社保都是處于停保狀態,即使家人有心按照個人身份幫你繼續繳納,也是無法辦理的,所以服刑這五年的社保就是處于斷保狀態,相當于自己今后少繳了五年社保;但是刑滿釋放恢復公民權利過后,仍然可以按照服刑前辦理社保賬戶,繼續繳納。重新就業的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沒有用人單位,可由自己進行繳納,但是服刑五年期間的社保是不能進行補繳的。
第二,服刑期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達到15年,也無法辦理退休。
如果在服刑期間,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也達到了15年以上,已經達到了法定的退休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屬于服刑人員,沒有公民權利,所以也是不能辦理退休的;但是如果自己刑期已滿,出獄后恢復了公民權利,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仍然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第三,已經辦理退休的人員服刑的,服刑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
如果在服刑之前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退休的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脫了公民權利的,在服刑期間養老金暫停發放,刑滿出獄后,恢復了公民權利,可恢復養老金的發放。但是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不能補發。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對于養老金的影響還是很大的。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因為服刑期間無法繼續繳納社保,出獄后也不能進行補繳,相當于少繳了五年的社保。五年的社保,如果對于剛好能夠達到15年的人員來講,意味著可能要推遲五年退休;對于已經達到15年以上的人來講,意味著少了五年的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會有有所減少。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刑滿釋放人員。可以辦理退休或者繳納社保嗎?對于刑滿釋放以后那么是可以享受社保的待遇,當然只要自己具備社保的條件,比方說一方面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另一方面具備了累計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條件,那么同時具備這樣的兩個條件就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待遇。
或者說自己刑滿釋放以后再繼續參加社保,達到條件之后也依然可以享受到養老金的待遇,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只不過對于這類人群最大的問題就在于在服刑期間,那么是不具備繳納個人社保的,也不能夠享受到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如果說自己在入獄之前就有養老金的待遇,那么出獄以后也享受和入獄之前同等的養老金待遇。
所以說,只要自己刑滿釋放以后都可以享受和正常人一樣的養老金的待遇,這個是不受任何約束的,只要自己具備享受養老金的條件就是完全可以的。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本人原來從事過人員懲戒工作,熟悉相關業務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嚴格地從法律法規的角度講,退休人員具體分為三種不同的身份,即:退休公務員、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企業職工。其中,前兩類退休人員,一旦被判處實刑,必須首先按規定確定應給予什么政務處分,之后才能談到怎樣處理退休金的問題,這是常識。涉及到退休企業職工時,卻與以上兩類人員完全不同。下面分開來談一下。
一、退休的公務員
這類人員,包括參公的事業人員,完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說:只要是公務員身份,因違法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關于已經退休的公務員,《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即:不再給予具體的處分,但卻必須要確定應該給予何種處分。給予較重的三種處分——降級、撤職、開除——的,要按具體的處分種類,以此為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既然判處刑罰的一律開除,判處實刑自然也不例外,肯定要按開除處理。
同時,《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才開始實際繳納社會保險。到2020年也僅有七年。按開除公職處理時,視同繳費年限必須一律清零,實繳的七年肯定是遠遠不符合累計繳費十五年的規定。所以,退休公務員一旦被判處實刑,按開除處分來處理養老金,只能永遠停發養老金。
這里順便提一句:己退休的參公事業人員,也完全按《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二、退休事業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處分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辦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顯然:被判處實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給予開除處分。
《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這與公務員的處理完全一樣,不再詳述。也就是說:判處實刑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確定應按開除處理之后,也是永遠停發養老金 。
順便提一句:對于機關工人的處分,要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三、退休企業職工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明令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明確企業職工的獎懲事項,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僅僅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說:此后不再對企業職工給予處分。
關于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實刑后,養老金如何發放問題,根據2001年3月8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企業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在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在服刑期滿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可以肯定地說:企業退休人員被判實刑之后:1、服刑期間,不論刑期長短,一律停發養老金;2、服刑期滿之后,按服刑前的標準發放養老金(即:服刑期間不參加養老金的調整),以后正常參加養老金的調整。概括一下:刑期停發養老金,也不參加調增養老金;刑釋之后,按刑前標準發放養老金,并正常調增養老金。
最后多嘴一句:這個文件,我確實查找得不容易,對企退人員確實具有重大意義。
非常明顯的是: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公職人員,比對企業退休人員要嚴厲、嚴格得多。
我國實行的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全部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公務員及部分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與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存在相當大的差別。
一、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后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不受所犯何罪、是否正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處罰當中之影響。
2、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間(不包括緩刑、假釋或監外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判處刑罰緩刑期間,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若被判處刑罰緩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若緩刑被撤銷收監獄服刑的、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緩刑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暫予監外執行至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原來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二、公務員、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退休年齡或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公務員在退休前犯罪,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的規定,公務員凡是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公務員退休待遇。
2、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目前中央沒有出臺《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只有各省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但各省的管理辦法都相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緩刑除外),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因此,如果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前犯罪被開除的,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
3、公務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或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
(1)對于被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沒有規定刑滿釋放后可以繼續發放,從2001年人事部所制訂的紅頭文件用“取消”而不是用“暫停發放”來理解,公務員退休后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退休待遇被取消,刑滿釋放后不再享有退休待遇。不過,對此各省有相關的規定,例如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有關生活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退休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觸犯刑律,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滿釋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當地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發給。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離休人員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后的生活待遇,參照退休人員辦法執行。
(3)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人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目前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省在實際操作中參照公務員在退休后違法犯罪的退休待遇處理。
應該是快離休了進了監獄而不是退休。
2樓正解!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發〔2001〕44號(2001年3月8日)
事業單位就要看其所在地區的規定了,國家暫無統一要求,不過參照企業和公務員的方法都是服刑時停發。
參考資料里面有福建地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