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退休了被判刑還有退休金嗎_退休后被判刑還有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按現行政策,服刑期是沒有的,而且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金調代,服刑結束后次月恢復養老金發放。注意回復的月金額是停發養老金時的月金額
本人以前從事過相關工作,比較熟悉相關的政策規定,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一個臨近退休的教師被判刑,肯定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為什么呢?
一、教師的具體身份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教師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既然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適用的人事管理法規,肯定是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條規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簡單地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后,能否辦理退休手續,關鍵在于判刑之后,本人被給予了什么處分。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的政策依據,肯定是人社部、原監察部于2014年發布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共五種。其中,最關鍵的是第二十二條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個規定要解釋一下:1、所謂的“依法判處刑罰”,是指人民法院認定,違法行為人己經構成了犯罪,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五種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和三種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任何一種的方式,被追究了刑事責任。2、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僅僅是指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這三種主刑。顯然,這比判處刑罰的處罰,要嚴重得多。3、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只是對特定的犯罪分子的特殊執行方式而己,并不影響本人依然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也就是說: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還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這是肯定的。4、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必須給予開除處分。
同時,《暫時規定》第七條第五款還明確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總之一句話:被判刑一年緩刑一年的教師,其處分只能是開除,徹底丟掉公職。從此,即便是刑期執行結束,也只能是一個沒有任何公職身份的失業人員,僅此而己。
二、被開除公職的教師,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
2012年,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明確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開除處分的,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也就是說:做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師,一旦因為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等待他的必然是開除公職。開除之后,與原工作單位沒有任何人事關系,工資待遇也不復存在。尤其是題主己經臨近退休,年齡大了,刑期執行完畢,一般也沒有機會重新參加工作,繼續累積繳納9年的社會保險。到了退休年齡時,因視同繳費年限被徹底清零,只有從2014年10月起的實際繳費金額繼續有效,屬于個人合法財產,但只有6年左右的時間,達不到累計繳費滿15年的最低要求,當然肯定是不能辦理退休手續的。基本可以肯定地說:這一輩子無緣享受養老金待遇了。
這就犯罪必須付出的沉重代價:在危害了社會的同時,也將自己推入了人生的深淵,從此只能潦倒終生。人生在世,確實是一步不慎,只能滿盤皆輸。
公職人員被判刑后給予開除公職處分的沒有退休金。《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二條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如果在判刑之前未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他之前都正常參加社保,比如說累計繳費,年限都達到了15年以上,有的人可能是20多年甚至30多年,但是在入獄之前沒有到法定退休年齡,肯定是無法去申請辦理退休,但是出獄以后可以去申請辦理退休,因為畢竟正常繳納的社保,所以說是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但是如果附加了取消退休待遇的處罰,則無法獲得相應退休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