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的人犯法還有工資嗎_國企退休了判刑有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在退休之后如果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只要沒有被剝奪任何的政治權力和公民權利,他就可以繼續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如果是被判處了無期徒刑、拘役或是勞動改造,同時伴隨的就是服刑期間政治權利的丟失,同時也就意味著在犯人服刑期間是并不能享受任何的國家退休人員的待遇的,包括之前可以領的退休金,和國家在犯人服刑期間的任何薪資待遇。
國企退休人員判刑有退休金嗎?如果退休后才判刑的,在服刑期間是沒有養老金的,而不是退休金;如果按照老制度辦理的退休,則沒有退休金。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國企職工如果在職時,因為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按照老制度都要被開除公職,如果按照新制度,也要給予開除處分,開除處分以后,勞動關系就已經解除,那么在養老保險繳費之前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為連續工齡,也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如果單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以后,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仍然可以保留;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全部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仍然可以保留。但在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刑滿釋放出獄以后,如果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按時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刑滿釋放以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再按照原賬戶繼續繳費,直到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為止。
國企職工如果在辦理退休后,因為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1978年7月11日,當時的國家勞動總局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根據該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當然主要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退休的人員,或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人員,而且是否在服刑期滿后繼續發放退休金,用人單位有很大的裁量權,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該發放的,可以不發放,用人單位認為可以發放的可以發放,這主要是當時的退休金不是由社保統一代發,而是由用人單位計發;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現在已經屬于全民參保的時代?,F在辦理退休都是按照繳費年限和退休年齡這兩個條件來辦理退休,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所以在服刑期間,基本養老金的發放也是參考這個意見執行,只要是判處了有期徒刑的,將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可以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但是在刑滿釋放后的第一年不得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這在每個地方的養老金調整方案中,都有這么一條硬杠子,或者叫著紅線。
綜上所述,國企退休職工,如果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入獄服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以后,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如果雖然是判處的有期徒刑,但是屬于緩刑或是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是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退還家屬,但是不享受死亡待遇。
已經退休的領導被開除公職后還有養老金嗎?其實這種說法欠妥,應該說已經退休的領導由于犯了罪或者是嚴重錯誤,被取消養老金待遇后,當然就沒有有退休工資了。
我身邊就有這樣的實例,某甲于2015年退休,退休之前在一個局任局長,由于犯罪被開除公職和黨籍后移送司法機關,隨即被有關部門要求取消其退休待遇也就是沒有退休工資了。因此,被開除公職的的領導,其退休待遇也自然跟著取消。
我身邊還有一例,某乙也是2015年退休的,退休前是某中心的主任。由于反腐力度不斷深入,即便他退休好幾年了,但查出問題后仍然要被嚴肅追責,被開除黨籍,但公職沒有開除,直接由享受正科級退休待遇降為辦事員退休待遇,退休工資一下減少兩千多。
我舉這兩個例子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說即使你退休了,如果你犯了罪或者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其退休待遇隨即取消。如果錯誤沒有到犯罪的程度,被開除黨籍了,但仍保留了公職,像這種情況退休工資還有,但不可能是原來的待遇了,待遇會斷崖式下降。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可能有不妥之處,還敬請各位指正!
退休人員因為退休前身份不同,判刑后待遇不同。
一、公務員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
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二、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人退休人員
根據中組部 、 人社部 、 監察部《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第二條(五)、(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企業退休人員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