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_老年人的監護人該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同法律上的監護人認定是一樣的,一般都是患者的直系親屬,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患者的直系親屬可能不在人世,或者雖然健在但沒有能力監護患者,就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新的監護人。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問題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精神障礙患者傷人的新聞,很多人都關注到了監護人需要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以及給他人帶來生命財產損失的時候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的新聞,所以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究竟誰來監管患者,誰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前不久長沙9歲男孩在自家小區被一名精神障礙患者毆打致死的新聞讓全國人民都為之心驚,新聞中提到患者施暴的時候周圍很多圍觀群眾不敢上前,直到患者的父親趕到現場后才制止了患者的行為,事后患者的父親也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表示愿意承擔一切責任。所以這起案件中,患者的父親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而且是患者的法定第一監護人。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如果結婚,那么配偶就是他的第一監護人,如果是未婚或者離異的狀態,那么父母就是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了,那么親兄弟姐妹就是第一監護人,如果身邊沒有親人,那么可能需要基層政府,社區或者村委會承擔患者的監護責任。
當然,這里面也可能有親屬包括父母因為某種原因不愿也沒有能力再繼續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監護權的情況,這樣可以像基層政府求助,放棄對患者的監護權,轉為由政府承擔患者監護權,并由政府出面聯系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會被收治在民政下屬的精神專科醫院,費用由政府承擔。
作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需要旅行的義務
既然是監護人,當然有一定的管理義務,尤其是精神障礙雖然很多時發作性疾病,但往往生活中還是存在一些蛛絲馬跡可以被發現的,只是監護人往往都會習慣性的縱容患者,小問題、小隱患瞞報漏報,直到出現嚴重傷人行為時才被大家發現。
今年有個報道南京一名精神障礙患者在家附近捅傷路人后逃回家中,警察趕到后患者反鎖房門以父母相要挾,最后警察破門而入發現患者已經被父母從后門放跑,年邁的父母又稱自己早已無力監管患者行為。后來警察從患者房間搜查出100多把刀,父母也承認患者近半年陸續購買刀具。這起案件中監護人早就發現了患者的反常行為,雖然無法阻止但起碼可以報告給社區精防人員或者直接撥打110報警處理。早一些處理就不會有后續的嚴重傷人行為了。
監護人要起到監護義務,如果能夠管理就約束和管理患者的危險行為,如果無法管理和盡到監護義務,就應該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進行系統治療,如果無法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就求助社區和110民警,協助監護人送醫是我國精神衛生法賦予民警的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有問題可以評論區留言,我會幫你解答的。
協商書寫監護人協議即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詳談電話或短信聯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1條 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12條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15條 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16條 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7條 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第18條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第19條 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依無靠的孤寡老人選擇監護人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一是確定監護人時,老年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監護人范圍為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老年人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以及組織。
如果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或者其他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老年人可以與集體經濟組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養老機構等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或者其他扶助協議。
負有扶養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承擔該老年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承擔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其他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