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賬如何算共同債務_結婚后的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特邀律師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以看出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于法定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承擔償還義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確定各自的承擔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處的協議清償和判決承擔只對夫妻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換言之債務人起訴要求償債義務,仍然要按照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中實際承擔還款義務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按協議或法院判決分擔相應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上述兩個規定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財產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擴展資料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一、離婚債務要共同承擔嗎
這種情況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二、離婚時哪些債務不需要共同承擔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些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二)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 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 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對于夫妻單獨所付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力償還,也可以說服他代為償還,但須以資源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償還債務。注意,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于維持家庭生活的,則不屬于個人債務,應屬于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付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財產清償。
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債務的分割要劃分清晰明確,對于個人債務即使是婚后的,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人民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感謝悟空小秘書邀請。
這是個法律問題,涉及到婚姻法相關條例。法律問題就是要咬文嚼字,這個問題要提到幾個概念,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夫妻雙方在什么時候才會提到清償債務的問題呢?大體是兩種。
一是婚姻關系徹底破裂,婚姻關系不能繼續,夫妻自愿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
一是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已造成婚姻關系名存實亡。
因此催生出兩種貌似看似言之鑿鑿的說法:
有的人說,只要夫妻婚姻關系沒有破裂,那么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所欠下的債務,另一方都應一起共同承擔。
還有人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債務,無論是否分居,都有義務共同承擔。
這兩個說法對不對呢?打個比方說,夫妻如果有一方欠債,為了逃避債務,逃避或者玩失蹤,那么債權人就會首先找到跟債務人有嫡系關系的親屬要求還債,比如夫妻的另一方。這是很常見的情況,經常有這樣的案例發生。
現在,我就分別從概念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例上來予以界定。
什么是共同債務?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由此觀之,不是所有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它還是有一定范疇的界定的。為了進一步細化和保障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
那么是不是除此之外,所有其他的個人債務都不能算作是共同債務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法律條例,有以下幾種情況只能是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卻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通俗地說,任何一方虛構的債務,未經對方同意存在的一方的債務都不能定義為共同債務。
那么根據條例,對前一個問題的回答就有了依據,分居期間,一方欠債如果符合這幾種情況的就只能是個人債務,不能由雙方共同承擔。
是。即使是一個人借的,沒有另一個人的簽字,甚至另一個人不知道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