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工作時受傷能否按工傷_勞務工能申請工傷嗎?
特邀律師
不算吧。
首先,你是在上班期間,按照規定只能做和該公司相關的工作。
其次,上班期間干私活本來就是不允許的,已經違反了相關制度和規定。
再次,上班期間干私活,受了傷,這是本人的問題,或者你找讓你干這個私活的一方,處理你的受傷問題。這個受傷不能找本單位,也不是本單位的工傷。
總而言之,既然已經在公司上班,那就老實做人,上班期間認真做事,下班后再考慮是否做私活。
謝謝!
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用工單位則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倘若用人單位不愿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也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后,勞動者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倘若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話,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的醫療費應由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負責,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打工者在工作中受傷了,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工傷認定條款,就屬于工傷。但能不能走工傷保險報銷的程序,由以下幾個因素來決定:
受傷者的勞務單位是否幫助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
如果受傷的是勞務公司派遣的勞務工的話,這里要理清楚與你工作有關的兩個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即你受傷的工作場所的單位與你是勞動關系,而派遣你去這家公司工作的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與你是勞務關系。
所以當工作中受傷后,即在有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受了傷,即可按工傷保險的申請流程去申請工傷治療和賠償,需要確認的是,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是否幫助你購買了五險中工傷保險。這點很重要的。
購買了勞動保險就按正常工傷保險走,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就需要協商處理
如果你所在的勞務派遣公司給你購買工傷保險,那么就按工傷保險的正常流程走,即用人單位工傷申報-社保部門工傷受理審核-社保部門工傷認定-工傷基金的工傷賠償與致殘一次性補貼。如果勞務派遣公司沒有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話,那么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需要一起協商,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賠償金額不低于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
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就需要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如果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沒有予勞動者合理的補償,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申請仲裁,如有必要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個是毫無疑問啊。
比如在車間不小心被機器壓傷了手或者腳,肯定算工傷啊。
可是就怕工人不懂,以為是自己的原因不去找老板報工傷,那就無語了。
當然可以的,只要是在工作中受傷的(或者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并且有證據證明已經與用人單位形成雇傭關系,就可以首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再按照工傷傷殘等級索賠。
相關案例2008年,小張被一家公司臨時雇傭為其翻修單位圍墻,工期為5天,按天計算工資。在施工過程中,小張不小心被砸傷,花去醫療費一千多元。小張聽說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就向該公司詢問。但得到的答復是我跟該公司為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所以其不能申請工傷。那么,案例解答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臨時雇傭關系是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提供勞務,雇傭人支付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小張和公司存在的是臨時雇傭關系,而不存在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小張并非該公司的正式職工。因此小張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與其他職工一樣享受社會保險。小張在被臨時雇傭的過程中受到的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盡管小張在工作過程中受傷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對于雇傭你的用人單位來說,并不意味著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小張能夠證明系在用人單位雇傭過程中受傷或由于他人過錯致使受害人受傷,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索賠。
社保小常識雖然都是在工作中受傷,但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前提條件、適用法律、范圍、程序、標準各不相同,受傷職工應正確地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比工傷事故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及標準,受傷職工和賠償數額相差并不懸殊。職工在工作中受傷,不一定非堅持工傷賠償不可,在用人單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該職工又沒有充分證據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只要能證明系在用人單位雇傭過程中受傷,就可獲得民事賠償。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
在煤礦除按國家標準賠賠外。還需按國務院特別令。有特別賠償!!!!也就是兩至三重賠償。
廣義的工傷是指在從事勞動過程中受到傷害,既包括勞動關系中受到傷害,也包括勞務關系中受到傷害;狹義的工傷僅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受到傷害,受《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法律上所說的工傷是指狹義上的工傷。當然,勞動者在勞務關系中受到傷害,同樣可以要求賠償,只是適用的法律法律規是《侵權責任法》而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現實中,適用《侵權責任法》要求賠償,對勞務關系的勞動者也更為有利,因為可以一次性拿到所有賠償,不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分次賠償。
勞務關系在生活中也被稱為雇傭關系。根據法律規定,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一、賠償權利人包括:
1、雇員;
2、雇員死亡的,為雇員的近親屬。
二、賠償義務人包括:
1、雇主;
2、造成傷害的第三然。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雇主賠償,也可以要求第三然賠償,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賠償的范圍
1、醫療費,后續治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貼;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造成殘疾的)
9、輔助器材費;(造成殘疾的)
10、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殘疾的)
11、康復費;(造成殘疾的)
12、喪葬費;(死亡的)
13、死亡補償金;(造成殘疾的)
14、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殘疾的)
15、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死亡的)
四、責任承擔
雇員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己存在過錯的,雇員與雇主各自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五、法律依據
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