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職工如何安置_精神病人如何安置?
特邀律師
【空回流轉觀點】企業HR常常會遇到這個問題,稱遇到員工患精神病,員工經常發病,無法正常提供勞動,HR也束手無策,不知如何處理。下面結合相關法律政策以及司法實踐,談談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員工在試用期內患精神病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患精神病,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一,《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5號)認為,“企業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按合同規定可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號)中規定,“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間因患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按勞動部辦公廳《關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間問題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5號號)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三,《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1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并經有關機構確認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操作建議:1、建議在員工入職時約定試用期具體錄用條件,將是否患精神病作為錄用條件之一;2、解除勞動合同前需經有關機構確認員工有精神病。
二、員工在試用期后患精神病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后才患精神病,依法可享受醫療期,企業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解除條件下,需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操作。《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在處理該問題時,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員工患病法定醫療期有多長
醫療期期限長短取決于員工累計工作年限和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注意:這是國內絕大多數地區的計算方式,上海的算法不一樣。
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修訂后的《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40號)規定,正常情況下的醫療期是這樣計算的:醫療期按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并且,上海對于特殊情況下延長醫療期也做了規定。
2、員工間歇性發病,醫療期如何計算
如果不是連續休假治療,則涉及到醫療期的累計計算問題。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對累計病休問題做了明確,“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3、患精神病是否一律給予24個月醫療期
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中規定,“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24個月”怎么理解?實踐中兩種觀點:
1)最少24個月:比如江蘇規定,對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職工,不論工作年限長短,均給予不少于24個月的醫療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刊登了江蘇的一個案例,《梁介樹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其中的裁判摘要是這樣的:“患有癌癥、精神病等難以治療的特殊疾病的勞動者,應當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或者終止通知書”。
2)按工作年限計算醫療期:比如廣東規定,特殊疾病醫療期也應按勞部發479號文執行,不能理解為最少有24個月的醫療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87號民事裁定書中這樣認為: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仍是在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基礎上,享受到24個月的醫療期尚不能痊愈可以申請延長,并不意味著患有特殊疾病的醫療期都規定最少為24個月。
所以,患精神病的醫療期計算需根據企業所在地的處理規則進行計算。
4、患精神病員工法定醫療期滿后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如果患精神病員工法定醫療期滿后康復,企業當然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復函》(勞辦發[1994]214號)對此認為,“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治愈或病情很輕并得到穩定控制,經鑒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如果患精神病員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需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至于是否需支付醫療補助費,勞動合同法未做規定,但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6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目前司法實踐中對醫療補助費是否繼續適用雖有爭議,但主流做法還是會支持該項費用,當然,取決于員工是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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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回流轉
就這個問題!
從資料上看,這確實是位精神病人!確實很具體!
從家屬的角度,宜負責監管/監護!雖有困難,要盡力而為!
若有困難,當地部門或社區,以及司法部門都有責任負責協助。
經濟上有難處,可申請救助或辦理精神重度殘疾。
總之,對精神疾病患者宜多關心,關注,關愛,宜引起高度重視!
我記得,國家有專門的相關文件規定,精神衛生法也有明確的規定!
我建議該具體人,可與當地社區或司法部門咨詢咨詢,看看具體文件,我想還是有辦法的。但我估計能堅持監護監管,負責積極治療,有可能不會或較少出走吧!
精神病人出走,有可能屬于受精神癥狀支配所致,只要認真管理,督促服藥,按時治療,有待病情改善,出走的現象會好轉!
回答這個問題,心里很不是滋味。我哥哥在1996年年底在廈門打工,可能是因為失戀打擊,患精神分裂癥至今有二十多年,這二十多年是一步患難史,可以寫一部長篇小說了。
從哥哥患病起,父母從來沒有放棄過,家里積蓄都用在治病上,剛開始幾年省內醫院都住遍了,可是這種病是會復發的,就這樣反反復復折騰好多年,父母也是心累體乏就沒過過幾年安穩日子。
哥哥如果沒有家庭照顧,可能也是流浪街頭,甚至更差的結果。這些年也一直在家吃藥,最少每天晚上一次抗精神病藥要跟上(正常是一天兩次),如果有時叫不動吃藥,只要連續兩天,明顯就會反常,甚至會有暴力傾向,情況再嚴重下去,就會讓社區民警帶著去縣里精神病患者收容所,這種收容所費用不高,他們能用非常規手段制服(電棒),到那的人個個老實的很。其實這種收容所和流浪狗收容所沒啥區別,根本就沒把這些當人看,房間陰暗潮濕,每天水煮白菜蘿卜,今年上半年我哥哥因為胃潰瘍半個月吃啥吐啥,也不會聯系家屬,后來去探視看到一個人皮包骨,才接回家治療。
上月父親意外去世,母親年事已高身體也不好,照顧哥哥的任務就必須我接手了,計劃月底辭職回家,好好照顧家人,好好陪陪母親和孩子。
所以說,如果家里出現過這種病人,初期要好好治療,會有部分人能夠治愈,對于家庭出現這樣的病人……只能一聲嘆息來形容了
你好,無父無母的精神病人應該怎樣安置?建議找民政系統幫助。
如題主所疑惑,如果無父無母,但有兄弟姐妹或者妻兒的患者,這些成員同樣屬于監護人,有權利和義務對患者進行監護和提供經濟支持。下面重點說說,倘若以上監護人均不存在,該怎么辦?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上競爭的加劇,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壓力和精神負擔。人們生活模式的改變使大家在社會生活、工作和學習過程中的心理因素和不良環境因素等增多, 給人們帶來了更多不利的的影響, 使人們的精神疾病和心理問題的發病率呈現上升趨勢,。
患病后,大多數患者不愿暴露自己,更不愿配合住院治療,所以如何安全有效、私密的完成精神病的治療, 已經成為當今社會重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
精神病屬于社會疾病, 精神病患者在治療過程中主要是經濟救助保障體系和社會關注精神層面的管理, 這也使得精神病成為了社會的特殊問題。在社區進行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 需要社會各個方面給予支持和協助。需要由衛生、公安、民政和殘聯、慈善等各個組織和部門進行協同管理, 共同推動和協調精神病的防治工作。
所以,對于病情嚴重且沒監護人的個體,尤其如果沒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有兩種辦法:
一,可以申請低保,低保政策,國家將每月給予患者最低生活保障的補助;
二,如果患者屬于“三無人員”,這種人群可以申請民政系統救助的,采取社會救助住院的形式,住院期間,根據各地區政策,可能由民政承擔大部分費用,有些甚至能夠承擔伙食費。
如上文所說,除了民政系統,還可以向殘聯求助,很多流浪精神病人,由殘聯發現后由公安系統協助,送入精神康復機構治療,此期間,由救助站負責找到并聯系家屬,不能聯系到家屬的,可以由救助機構暫負責醫療費用,當然,這種不適合長期住院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