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人員減刑的條件_社區矯正人員如何減刑?
特邀律師
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矯正,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在社區矯正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縮短其緩刑考驗的期限。《刑法》對減刑的條件有具體規定。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一、減刑的定義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和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由于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而將其刑期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二、減刑的條件
1、主體條件
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2、可以減刑的條件
可以減刑的條件是指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因此,可以減刑的條件可分為確有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關于確有悔改表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關于立功表現,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指具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較大貢獻的。
3、應當減刑的條件
應當減刑的條件是指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4、限度條件
限度條件是指刑罰實際執行的刑期具有最低的期限限制。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十八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等一系列規定,適用減刑的包括判處管制、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宣告緩刑的社區矯正服刑人員。對現有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可按照社區矯正人員考核獎懲辦法呈報減刑、假釋,將其在監獄服刑時的剩余分數折抵為表揚次數,確定減刑的幅度;同時加上其社區矯正期間的表揚次數、獎勵分值,綜合考量減刑幅度,一般考慮每三次表揚折抵減刑一個月。對今后出現的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社區矯正人員可探索完善現有考核機制,對在監獄服刑期間剩余分數同樣折抵為表揚次數,確定減刑幅度;對在社區矯正期間應探索擴大表揚的范圍,在現有的每六個月考核合格獲得一個表揚的基礎上,增加更多的獲得表揚的情況,比如年度評優、宣傳報道、特殊貢獻等,并且明確獲得表揚的條件。同時,還可以考慮適當提高社區矯正人員的日??己朔謹?,考核分與表揚之間同樣可以互相折抵,增加考核的有效性,調動社區矯正人員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