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為工傷的舉證責任_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是勞動者自己承擔嗎?
特邀律師
在發生工傷的時候證據是很關鍵的,但是很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沒有保存證據的習慣。而且很多證據又是被用工單位所掌握,是不容易拿到的。結果勞動者在遭遇工傷的時候,想通過工傷堅定,結果苦于沒有證據而而無從下手。
那么,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是不是全都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呢?
法律面前是講究證據的,法律講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您遭遇工傷的時候,就得拿出發生工傷的證據和證明來,否則就不能認定您的受傷是工傷,結果導致您該享受的工傷權益不能被認可。
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先天弱勢一方,在發生工傷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中,司法機構在處理糾紛的時候,會對舉證責任進行相應的調整。
下面袍哥就給大家說說,在工傷認定中,那些事實是需要勞動者舉證,那些又是需要用工單位舉證的。
1、勞動者首先要提供自己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如果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那么這個問題就好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用工單位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時候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勞動者另辟蹊徑,從工資發放記錄、上崗證、電話通話錄音、事故當場證人證言方面入手。有的時候甚至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在仲裁確定勞動關系之后,才能申請工傷堅定。
2、受傷的事實也得需要勞動者自己承擔舉證。
受傷的勞動者需要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說明書等,還要在工傷認定說明書上寫明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傷害程度等基本性息。
3、用工單位承擔受傷原因舉證
受傷的原因,是很多工傷原因中雙方分歧最大的問題。勞動者認為自己受傷是因工受傷,而用人單位則會認定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程序操作,而很多證據又在用工單位手中。在這個問題上《工傷保險條例》派上用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勞動者不是因工受傷,那么用工單位就要拿出勞動者不是因工受傷的證明來,如果拿不出來就要承受舉證不力的后果。
綜上所訴
其實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不要慌張,只要能拿出和用工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來,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鑒定。因為醫療診斷證明是很好拿的,而受傷原因又是用工單位自己舉證,而且有《工傷保險條例》這把尚方寶劍,您就可以放心的進行工傷認定了。
認定工傷,除了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外,還要提供初步證據以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
法律規定對于員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工傷,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可能會合伙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當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也需要舉證證明員工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這里容易產生混淆,有人認為既然法律這么規定,一律由用人單位予以舉證,這是錯誤的理解。
你僅提供勞動關系證明,而沒有提供初步證據,人社部門的立案關你就過不了!
證人證言雖然不是必要證據,但可以初步證明你是否受到的傷害是工傷。沒有證人證言,也可以設法取得其他證據。
感謝邀請!
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來看,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時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要推斷出你上下班到公司的合理路線和所要花費的合理時間,如果在這個合理的時間內發生工傷,人社局都會認可。當然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繞路或者花費的時間遠超過了合理的范圍內,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說了。
第二個問題: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般來講如果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肯定會報警處理,交警根據現場情況會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誰負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對等責任(非員工本人主要責任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社局認定工傷的重要依據,所以在員工申請工傷時只需要把交警出具的相關證明交給人社局即可認定工傷。如果沒有報警,但是你有其他證據證明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也可以。
您好,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認定工傷時,用人單位若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所受的傷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認定為工傷,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也即是說,您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你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將會被認定為工傷。
關于工傷的維權,程序較為繁多,且需準備基本資料。1、您應當準備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銀行流水、同事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和您受傷相關材料,在您受傷之日起30天內用人單位沒有為您申請工傷的情況下,攜帶上述材料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填報工傷認定相關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在您提交資料后6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2、用人單位若是對該認定不服,可以做出認定的部門的上級申請行政復議,若是最后復議維持的話,用人單位還可以與上述兩個部門繼續打行政訴訟官司,分別會有一審和二審。3、若終審做出有利于您的判決,此時你可以市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評定傷殘等級,評定傷殘等級后你才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傷賠償。4、若任何一方對仲裁結果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有分別可能會產生一審和二審。5、最后用人單位不履行判決書義務,勞動者還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若是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者辦理工傷理賠,會給勞動者帶來比較大的維權成本(主要是時間、精力、金錢等成本)。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正是看準了這一點,為了少賠償甚至不賠償,會用盡法律規定的所有權利。
最后本人的建議是:勞動者若是遇到工傷這種情況,若用人單位愿意協商賠償,用人單位給出的賠償金額與法律規定相差不大的話,勞動者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相關協議,領取賠償金。這樣的處理方式也是對勞動者最有利的。
1.單位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