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由誰承擔舉證責任_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工傷由誰舉證?
特邀律師
由于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的相應資料,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到勞動者身上,勞動者將無法維權。所以,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工傷的,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
在發生工傷的時候證據是很關鍵的,但是很多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沒有保存證據的習慣。而且很多證據又是被用工單位所掌握,是不容易拿到的。結果勞動者在遭遇工傷的時候,想通過工傷堅定,結果苦于沒有證據而而無從下手。
那么,在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是不是全都由勞動者自己承擔呢?
法律面前是講究證據的,法律講究“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您遭遇工傷的時候,就得拿出發生工傷的證據和證明來,否則就不能認定您的受傷是工傷,結果導致您該享受的工傷權益不能被認可。
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先天弱勢一方,在發生工傷而引起的勞動糾紛中,司法機構在處理糾紛的時候,會對舉證責任進行相應的調整。
下面袍哥就給大家說說,在工傷認定中,那些事實是需要勞動者舉證,那些又是需要用工單位舉證的。
1、勞動者首先要提供自己和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如果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那么這個問題就好說。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用工單位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個時候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就需要勞動者另辟蹊徑,從工資發放記錄、上崗證、電話通話錄音、事故當場證人證言方面入手。有的時候甚至需要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在仲裁確定勞動關系之后,才能申請工傷堅定。
2、受傷的事實也得需要勞動者自己承擔舉證。
受傷的勞動者需要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說明書等,還要在工傷認定說明書上寫明工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傷害程度等基本性息。
3、用工單位承擔受傷原因舉證
受傷的原因,是很多工傷原因中雙方分歧最大的問題。勞動者認為自己受傷是因工受傷,而用人單位則會認定勞動者沒有按照規定程序操作,而很多證據又在用工單位手中。在這個問題上《工傷保險條例》派上用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用工單位勞動者不是因工受傷,那么用工單位就要拿出勞動者不是因工受傷的證明來,如果拿不出來就要承受舉證不力的后果。
綜上所訴
其實勞動者在發生工傷的時候不要慌張,只要能拿出和用工單位存在的勞動關系來,是可以申請進行工傷鑒定。因為醫療診斷證明是很好拿的,而受傷原因又是用工單位自己舉證,而且有《工傷保險條例》這把尚方寶劍,您就可以放心的進行工傷認定了。
當發生職業傷害事故后,有些企業為了逃避工傷保險責任,會毀掉有關勞動關系的證明,并極力否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而造成受害者因無法證明勞動關系而遭遇索賠困境的情況時有發生。有很多受傷職工自己去申請工傷認定,在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時,拿不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而大多數勞動保障部門在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程序上要以勞動合同為證明才肯受理,這將直接影響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以及確認工傷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要追索勞動權益,證明勞動關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處于弱勢一方的勞動者舉證,顯然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到底應該由誰來證明勞動關系呢?企業(用人單位)對勞動關系的證明負有舉證責任,這是由工傷認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所決定的。工傷認定堅持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
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一般的訴訟是適合的;但是,在工傷認定中則不適合。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在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單位處于管理者的位置,職工對單位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許多人的文書、文件是由用人單位擬定并掌管的,如職工花名冊、工資表等,而工傷認定中的糾紛,往往涉及到這些材料的舉證。
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那么職工個人的許多主張都難以得到充分的證明,這會導致職工工傷權益受損。因此,為了保護職工作為弱勢者的合法權益,在發生工傷認定時,必須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二是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達到逃避工傷賠償責任的目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工傷的待遇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相反,用人單位的職工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工傷的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條例的標準進行賠償。因此,當發生工傷事故時,一些企業,特別是沒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為了逃避工傷賠償責任,會極力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用人單位(企業)承擔舉證責任是必要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布的《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更具體規定了5項認定勞動關系憑證的方法:(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的(1)(3)(4)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其他由勞動者舉證,五項只要提供其中一項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些規定,充分說明了企業(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認定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舉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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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如果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單位存在異議那么就需要單位舉證非工傷的證明。
如果單位沒有證據證明不是工傷,那么就會按照工傷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