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商虛假宣傳怎么辦_開發商虛假宣傳怎么辦?
特邀律師
很難維權,因為通常沒有證據。最后你只能告銷售員,但法院不支持,最后處理開發商就是監管部門罰款,對于開發商來說是毛毛雨。如果產證未辦理貸款未放款,投訴然后鬧一鬧,退房了事。這還是指大城市,小城市別指望。
其次,產權40還是70年對于商鋪來說并不是根本性問題,要看商鋪的經營價值,如果地段好,正規招商和運營公司,3-5年過了養商期商鋪還是像拉芳一樣,值得你擁有的!如果你夠買的價格還不高,那么恭喜你還掙到了。
所以不要太在意產權年限。商鋪當中許多問題比這個更重要,地段、是否可以做餐飲、虛擬鋪還是實體鋪、是否帶租約?這些更重要。
至于其它評論,在秀土地性質和產權年限的知識,那只是常識
按照《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如果出賣人就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明確具體、欺詐性的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與此不同,在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外,如果開發商對相關設施進行明確具體、欺詐性的說明和允諾,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雖然不能被視為合同內容,不發生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開發商的欺詐導致購房者損失,開發商也應為自己的欺詐行為承擔責任,即民法所稱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違約責任,乃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到損失的購房者既可以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購房合同。 然而需要說明的是,想要證明樓盤廣告、樓書等宣傳性資料構成虛假陳述或者欺詐,并不容易,必須要具有明確、具體等特征才行。因此購房者應當保存好相關的購房材料,以便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很多房地產開盤之前大肆宣傳,有的甚至進行虛假宣傳。接下來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開發商虛假宣傳如何認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開發商虛假宣傳如何認定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虛假宣傳的認定要點:
1、虛假宣傳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虛假宣傳的行為: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虛假宣傳的后果: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虛假宣傳的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以明顯的夸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于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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