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詐騙罪的認定_借錢不還算不算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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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是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的出借人出借款項,借款人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還本付息的協議。
借款人借款不還是違背協議約定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但如果借款協議約定了借款用途,比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用于企業設備改造,借款人得到款項后,用借款償還了其以前的欠款,那就不是簡單的違約的問題了。
虛構企業設備改造的事實,實際借款是為了償還自己的欠款,對所借款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的行為就涉嫌詐騙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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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會不會構成詐騙罪,可以參考以下幾點事實作出判斷:
第一,借款人借錢的目的是什么、錢用在什么地方?比如借款人借錢是為了維系公司經營,借來的錢又實際投入到公司的生產經營中,就借錢行為本身來說是難以認定為詐騙行為的。但是如果是以公司經營的名義借錢,實際將錢用于賭博、消費,這就很難說了。
第二,借款人有沒有還款能力?很多人是以借款人借錢時有沒有還款能力,來衡量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種觀點是片面性的。公司的運營是一個動態過程,正是因為短期的資金鏈出了問題才會借款,所以絕大部分公司借款時是不具有償還能力的,只有當借來的錢投入運營中才有可能創造還款能力,所以不能僅以借款時能不能還款來認定詐騙罪,應將還款能力放在整個公司運營的動態過程中作出判斷。
第三,向很多人借錢不還,會不會涉嫌詐騙罪?這里面可以有一個邏輯反推思維。比如一個人沒有償還能力、為了詐騙財物而借錢、借錢時根本沒想過還錢,那為什么還有這么多人借錢給他?所以說典型的借貸型詐騙犯罪,行為人在借款時通常都是存在欺騙行為的,或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是虛假擔保、或是虛構償還能力。
但是在行為人沒有欺騙行為的情況下,向很多人借了錢,其后由于經營問題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還款,這僅僅是民事違約,不能輕易與詐騙犯罪劃等號。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這不算詐騙。
詐騙是以虛構事實的真相,騙取他人的信任謀取別人的錢財為目的。
而債務的本身是由你二人同意的情況下達成的協議。雖然到了還款期限,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碰到這種情況,你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但絕不是詐騙。
首先作為債務人既然答應了你,到期一定把錢還,可你并不是債務人,并不知道中間經歷了什么。
例如做生意。資金上往來比較頻繁。萬一某一個客戶答應那個時間段把錢打給他。而他剛好和你約定那個期限還款。
而到了規定時間,客戶沒有打錢給他。那么他也沒有別的資金去還掉你的欠款。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他騙了你。這種可能也不是沒有。
借錢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如果你不能承受帶來的后果。那你最好不要把錢借出去。
而現實生活中卻有一些人。把錢借出去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賺取一些的利息。一旦對方還款不及時或者給利息不及時。就想一下子把所有借款全部要回來。
可是自己也不想一下。別人要是沒有困難,干嘛要問你借錢?干嘛要付你那么多的利息?所以在自己拿到比銀行高的利息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你即然將此事的性質定為詐騙,那你一定要有翔實,充足的證據來證明你的說法是對的,我國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誰主張,誰舉證。
你必須要有從當初借款的字據為主要依據,還要有對方行騙的途徑和方法,以及你屢次討要無果的證據,其中,有書證,即有關字據。人證,即第三方知情人。還有旁證,比如,錄像,錄音,視頻……
將一切你認為有利于你的證據,資料,整理后,寫好申訴書,就可以去戶口所在地申請法院立案。
対于典型的詐騙行為,對弱勢群體,對受害人,我國法律是會為其申張正義的。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之間、公民與企業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復雜的現實經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實際用途。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金后,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于生產經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情況。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但已經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發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于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積極從事經營生產,以企業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并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愿;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系、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愿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產品,其實企業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后,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的空殼企業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
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并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狀是:
不少企業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后再還款,但事態發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巨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
可以定為詐騙罪,不管處于什么目的情況,不正確面對目的都是不純;態度決定一切,首先正確面對債權人和法院,把自己的資金運作方向提供有說服力的還款不能的證據,真的無力還款不能,當著法院和債權人的面制定計劃還款,協商解決,而不是逃避躲藏轉移藏匿資產百般抵賴,浪費法律資源和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是鋼性威嚴的,不容踐踏,對已經生效的法律裁決采取逃避躲藏就是挑戰藐視法律這就是犯罪,提供不出有效的證據證明還款不能采取推脫逃避躲藏失聯這不是有主觀意識上的非法占有的詐騙又是什么,我也聽過一些債務人的狡辯為什么躲避是因為債權人上門討債不得已而跑路,我想這種說法不成立,既然債權人上門討債肯定是雙方有約定,到期了你不信守承諾也不給說法,打電話今日拖明日,明日拖后日明日何其多?你還不讓人討要債務你這那家的邏輯呀?如果我借了錢一直推脫上嘴下嘴一合我沒錢就是不還,你還不能討要說的通嗎?你愿意嗎?我一要你就跑路電話換卡微信拉黑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誰來保障?這就叫非法占有,法律制裁不光是追究老賴詐騙罪,實際他她還同時犯了拒不執行罪違法必究犯罪必懲,才能有效遏制各類違法犯罪。
借條上寫了如到期未還,定義為詐騙,闊以以詐騙報案嘛?
這個恐怕是不能這么認定。這里說說我之前遇到的一個案件。當事人之間其實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但出借人一直認定借款人屬于詐騙。借款人自己其實也不懂,也確實沒有能力還款,最后經不住出借人的折騰,便跟著出借人一起去派出所報案,想著自己去自首還能從輕減輕處罰。不過公安機關還是認定雙方屬于民間借貸糾紛,最后在派出所簽訂了一份還款協議。
借貸和詐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雙方當時確實是民間借貸關系,那因為資金原因無法清償債務,那這個也不屬于詐騙。即便以詐騙報案,公安機關也是告知你們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對方若是到期沒有償還債務,建議還是通過訴訟解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
從刑法理論上來加以分析,出具借條也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這個問題涉及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據此我們可以得知,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使用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
- 對方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從而遭受損失。
因此,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最關鍵是看他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沒有使用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從一開始就沒有想過要還錢,卻欺騙出借人說自己會還錢,那么他的目的并非借錢而是詐騙,這種情況下他就構成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但如果具有下列情況,就可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虛構資信狀況騙取出借人信任;
- 沒有將所借款項用于約定事項;
- 將所借款項揮霍一空或者用于違法事項。
當然,如果借款人借錢時是想著要還錢的,但借到錢以后才想據為己有,那么則不構成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