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另案處理的人怎么處理_另案處理的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一、另行起訴的概念
另行起訴是指在法院審理的案件中不能就當事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合并審理,需當事人另案起訴。
一般是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與審理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即案由不一致;或者主張的暫時沒有證據等。
(一)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情況:如甲起訴乙要求償還借款的案件,是民間借貸糾紛,乙提出甲還欠乙購貨款,是買賣合同糾紛,如果甲乙調解可以,甲乙如不同意調解,法院不能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作出判決甲支付乙貨款,乙只能另案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
(二)暫時沒有證據的情況:交通事故或故意傷害賠償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只能要求賠償已發生的實際損失,如果原告的傷情還需二次手術,可能發生的醫療費等損失,只能待實際發生后另案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另案處理”適用的條件
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窩案”,只是由于某種原因,而被列入“另案處理”的范疇。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歸案而無法并案處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齡、刑事責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負刑事責任,需要“另案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兩個人違法,其中一人沒到案的,公訴人會起訴到案的人,沒到案的作另案處理。法院是審判機關,不會主動追加未到案違法人員為被告,只能對被起訴的人進行審判并作出判決。
依法肯定可以“另行起訴”未訴之人!
依我之見——受害人依法是可以“起訴”另案未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的。
為什么說可以呢?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對于侵犯公民人身丶財產權利)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而不起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丶復查,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并附帶民事責任之訴的,受訴的人民法院必須受理。這就是俗稱的“公訴轉自訴”刑事案件的處理規定。
就本案例所述:本案顯然是二人以上的多人侵犯被害人人身權或財產權利的刑事犯罪案件,且辦案機關僅將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構成了犯罪而提起了公訴,而“另一部人”可能以情節輕微丶證據不足而事實存疑為由作了“不起訴”,或者采取技術手段作“另案處理”??傊?,本案因檢察機關對涉案的“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處理導致受害人及家屬無法對他們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導致其無法相應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在此前提下,法律就規定了公民刑事訴訟自助權,即對于檢察院不起訴的侵犯公民人身丶財產權利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及近親屬認為檢察院“不起訴”錯誤的,法律就賦予了被害人的近親屬這種刑事自訴權,來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和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當然,如果辦案機關對另一部人對另案處理時是另案追究刑事責任而提起公訴時,被害人的家屬是無權就刑事犯罪而言去刑事自訴犯罪嫌疑人的,而只能在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時,對這一部分“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以挽回自己的損失。
另外,并非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就會判被告人有罪。因為根據“誰主張丶誰舉證”的證據原則,受害人依法將檢察機關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刑事自訴”,那么,被害人家屬依法就有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舉證義務,并經開庭雙方訊問丶詢問丶舉證丶質證丶辯論,最終經法庭確認。如果被害人家屬作為原告方“舉證不力”,法庭也可能對被告人所涉犯罪事以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點受害人要有心理準備。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另案處理”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審判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另案處理”意味著被“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種共同犯罪,只是由于某種原因,無法對該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審查起訴、審判,而被列入“另案處理”。
2.然而,在辦案實踐中,在對某些案件進行“另案處理”上,常存在著一些問題,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甚至于借“另案處理”逃脫了法律的制裁。為此,人民檢察院有必要對“另案處理”加強法律監督:
3.“另案處理”的情形:
從實踐看,“另案處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a、地域管理方面的因素。(1)“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若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列入“另案處理”。(2)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是按照犯罪地管轄的原則進行處理,但在嫌疑人居住地進行處理比較合適的,可由其居住地處理,也可以列入“另案處理”。(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偵查完畢,可先行進行處理,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處理”。b、級別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實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級別管轄問題,因考慮案件處理的需要,可以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c、職能管轄方面的因素。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問題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管轄,又有檢察機關立案的管轄。為了工作方便,有時可以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作為“另案處理”。d、專門管轄方面的因素。在共同犯罪中,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涉及專門司法部門的管轄問題,由專門司法部門對此進行處理更為有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開將某一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
4、對“另案處理”的監督范圍
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實質上是對偵查部門的“立案”和“處理”結果的監督。根據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進行監督的范圍,主要是兩個方面:其一是監督“另案處理”中涉案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實。如果“另案處理”的犯罪事實與共同犯罪事實不相符,那么這種“另案處理”的背后就有可能隱藏著執法不公的問題。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在對案件進行審查中,發現此類情況必須提出糾正意見。其二是依法監督“另案” 的處理結果。對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后,監督其是否被依法“處理了”。如果把刑事案件作為非刑事案件處理,對此種情況,檢察機關就應該通過啟動法律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什么時候開庭,是沒有規定的,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感謝邀請
另案處理是一個法律專業名詞,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準確、完整表述應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下發的《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本意見所稱“另案處理”,是指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或者與其他案件并案處理的情形。
就當前而論,“另案處理”主要情況是: (一)“另案處理”在公檢法三機關均廣泛運用,散見于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法律卻并未對“另案處理”作出規定。公安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工作經驗;檢察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有兩個,一是工作經驗,二是在司法文書改革中理論界的觀點;而法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就是檢察院的起訴書。
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法院的“另案處理”都是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延續。 (二)司法實踐中,對“另案處理”沒有單獨的審批制度,只是辦案人在制作法律文書時一并寫上,領導在批準法律文書的同時,也就算對“另案處理”認同了。
而辦案人員根據工作經驗,把應“另案處理”的人在法律文書中注明就行,有時甚至把一時沒辦法處理和不好處理的人也按“另案處理”辦理。 (三)“另案處理”使用的情況主要有三種: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準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2、因一時證據較難調取或辦案工作量大,而暫時擱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這一擱就是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本案訴訟期間到了,只好對未查清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
個別可以,但沒什么必要。
首先,另案處理就不是同案的被告人這點可以明確。如果出庭,應該屬于特殊的證人。
如果該同伙確實有一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他的身份應該還是同案人,意思是同個案件涉及到的共同行為人。
其次,雖另案處理,但應有筆錄資料附在本案案卷,能夠證實其說法。沒有辯稱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特別情況,沒有必要出庭。
再者,同案人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有利害關系,與一般證人的證明力還是有所不同,存在當庭不敢指證,甚至窩藏包庇或者陷害與推卸責任等可能。
最后,能不能申請還看另案處理是什么情況。
同案人是由于先判處而沒有同案處理,例如早抓到早判了,一般沒法申請。因為同案人已經被羈押或送監獄服刑,同時他已經法院審理,原來已作供述及判決認定。
同案人因為同時涉及其他罪行而被另案處理,由于其在另一案件的訴訟程序中,一般也沒法申請,同時,已有筆錄材料等在案。
同案人因為后抓到,尚未完成偵查活動而未并案,另案羈押或取保候審等審查中,一般也沒法申請,因涉及對該人的繼續偵查,避免干擾其供述。
同案人被另案處理是因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超出共同犯意、犯罪中止等不認為是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責任而處理的,已撤案或取保候審或不起訴處理的。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以申請,但是否得到批準及其是否愿意出庭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