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承擔_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倒置是什么?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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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都沒有明確因職務行為中因過失而給企業造成財物損失的,要不要承擔責任。所以要不要承擔職任,這個問題還得看所在公司對于員工的管理制度是如何定性的。
舉證倒置;就是在正常的民事訴訟中的一種舉證形式,是針對一些被訴訟主體是特殊行業(如醫院,專業機構,政府部門等),特殊人群和特殊事件(如高空拋物,訴訟人無行為能力)時訴訟人無法進行查證和收集證據時,是法院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之外指定的另一種舉證方式,是被訴訟主體用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不應承擔責任的舉證。舉證倒置就是體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的具體實施辦法。
原告也有權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如果不能證明,不影響被告的舉證責任。被告舉證范圍: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證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有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此外,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方可補充相應的證據。當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您好,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不能最通常的后果就是敗訴,但如果對方當事人進行自認的,并不當然敗訴。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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