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實行行為_什么是實行行為?
特邀律師
實行行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現實危險,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蛘哒f,實行行為是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侵害或威脅法益并為成立某一犯罪所必需的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么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無異于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為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為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為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為不能完全等同于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對此,我們在認定共同犯罪的時候必須加以注意。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實行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形態。其特點是: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的本質是法益的侵犯,行為產生了侵犯法益的具體狀態就是著手。
非實行行為具體包括教唆行為、組織行為和幫助行為。教唆行為是指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的行為;組織行為是對整個犯罪活動予以組織、策劃、指揮和領導的行為;幫助行為是指對犯罪的實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狀態,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幫助的行為。
說的是共同故意犯罪的處罰原則,也就是共同犯罪的參與者都要對結果承擔責任。但是責任有輕重。
比如二人商議去盜竊,晚上實施犯罪行為時,甲負責入室盜竊,乙負責在墻外望風。最后盜竊得逞,甲乙都要對盜竊即遂行為負刑事責任,雖然乙只負責望風,并沒有直接實施盜竊,只不過乙的責任要輕一些。
你好 這是刑法理論上的概念,不必深究 類型化的犯罪行為應是指符合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實行行為的表現方式、存在形態應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一類,也可以是常態的實行行為。比如,故意殺人行為,通常有用槍、用刀等利器或其他具有攻擊性的工具實行殺人,或者其他常態的方法。
既然是犯罪,當然是有行為。
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除了過失犯罪都是結果犯之外,故意犯罪與行為犯、結果犯之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
對實害犯(結果犯),(狹義的)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行為犯(抽象危險犯)要在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兩個緯度去考慮。
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一定需要危害結果。比如故意殺人罪,客觀上需要行為人著手實施足以危害他人生命的行為(產生具體的危險)。亦即只要有這種程度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故意殺人罪(但是犯罪形態是既遂還是未遂或者中止,還需要進一步判斷)。而危害結果(人死了)是故意殺人罪達到既遂狀態的要件。
總之,如果問一個危害行為是否觸犯某個罪名,它想讓你回答的是犯罪是否成立。(至于該犯罪的形態,暫且不論。如果未著手,可能構成預備,也可能構成預備階段的中止;假如已經著手,可能構成未遂、既遂、實行階段的中止。但無論是預備、未遂、中止、既遂,都已經屬于犯罪了)
適用新法?! ?/p>
一、違法行為發生在舊法實施期間,且連續到新法實施后被查處,以查處的時間為準,不溯及既往。 違法行為一直在持續狀態的話,說明違法行為并未結束。在新法實施后被查處,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就不構成犯罪,“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如果新法舊法都認為是犯罪,要看哪一個處罰較輕,適用處罰較輕的法律?! ?/p>
二、行政處罰的溯及力問題如何確定?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但立法法第84條有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虼诵路ǖ男姓幜P規定不能溯及新法以前的行為。但行為是可持續的在新法生效之后仍然持續的,就是新法生效以后的行為,可以處罰新法生效以后持續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