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義上的不可抗力_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特邀律師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區別如下:
1、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因不同。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是因為外在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害而找不到具體的行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害是因為行為人自身行為所造成的。
2、對損害預見的標準不同。
不可抗力著眼點在當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強調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但是隨著日久,當事人可能會預見到事件的發生,天氣預報是有可能預見到的。而意外事件著眼點在于行為人自身行為的損害性,行為人的行為肯定發生了危害后果,但是這個危害是行為人當時預見不到的,強調的時間性比較短,就在事件發生的一定的期間內。
3、當事人對事件的意識心態不同。
不可抗力是行為人沒有辦法抗拒損失的產生,所謂力不從心;而意外事件的發生是行為人根本不能認識到損害結果會發生,所謂“突發事件”。
4、構成要素不同。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客觀性。 意外事件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擴展資料:
不可抗力在我國《合同法》上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分析一下它的范圍大概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引起的客觀情況。這些因素對于當時訂閱的當事人來說是無法預測的,在出現的時候依照當事人的能力是無法克服的,從的來說是合同當事人依照自己的能力無法抗拒。
我國刑法規定,無過錯的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現在,在保險法中和其他民法中也會遇到意外事件,其實構成要件都一樣,只是造成危害性達不到刑法的要求。
無意識的動作也能造成刑法上危害行為,比如:可以是過失犯罪。
題主的問題應該是源自于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教材(第七版)P117頁中,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三個特征:(1)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與人無關的自然災害等不屬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何理解這句話呢?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
刑法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由于缺乏罪過(故意或過失)而不構成犯罪的情形。
特別注意:不可抗力事件是針對行為人的行為而言的。刑法法條可以佐證。
《刑法》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例如,甲、乙逛街,甲突遇他人沖撞,身體瞬間失去平衡,倒向身邊的乙,砸落乙手上拿的貴重手機,手機掉地上摔毀,這就是一起不可抗力事件,甲的行為雖然導致乙的貴重手機毀損,但不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又如:鍋爐工上班期間遭遇他人入室搶劫捆綁,歹徒離開后,鍋爐工無法掙脫捆綁,不能給燃燒的鍋爐加水,導致鍋爐干燒爆炸,死傷數人,財產損失數十萬。對于鍋爐工來說,對自己不履行加水義務的作為會導致事故發生,在主觀上是有所預見的,但因身體受到外力強制,不能履行加水的義務,不是由其本意決定的,而是由不可抗力決定的,所以不認為是犯罪,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一起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能抗拒的原因來源
不可抗力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在理解不可抗力的時候,關鍵是要正確地界定
不可抗拒的原因。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特定的場合下,非人力所能抗
拒的力量,它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自然力通常有:(1)機械力量;(2)自然災害;(3)動物的侵襲等等。自然力主要是指人力的作用。由于這些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與作用,致使行為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無能為力,不能加以阻止或排除。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認定和處理
1、客觀有損害結果: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也就是對刑法保護的法益造成一定的損害,具體表現如致人傷亡或者造成財產損毀等;
2、主觀無罪過:行為人造成損害結果,不是因為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行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指的是行為人不能控制或者超出其控制能力的原因。
3、處理:成立不可抗力事件,以無罪處理。
離開了意識和意志的支配,便不能視為人的行為。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是不可抗拒,即行為人受到一種外力的沖擊或者限制,或者遇到了一種不可克服的困難,無法阻止損害結果的發生。這種“行為”實際上已經超過了“行為人”的意志所能支配的范圍,因而不能認為是“行為人”的行為。既然不是“行為人”的“行為”,當然也就不能讓“行為人”對這種“行為”負擔刑事責任。(參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44 — 345 頁。)
如果損害結果是由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就不屬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應按相應的故意犯罪或者過失犯罪處理。
四、為什么說與人無關的自然災害等不屬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先搞清這個問題,刑法懲罰什么?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和刑罰。
與人無關的自然災害,在高銘暄、馬克昌主編的《刑法學》(第七版)P117頁中述及的語境下,指的是自然災害直接導致了損害結果,是一個客觀事件,不是一個人的行為,不是刑法懲罰的對象,刑法只懲罰人(包括單位),不懲罰自然。
如上述,自然災害可以成為不可抗拒的原因來源,自然災害是一個客觀事實,或者說是一種現象,但自然災害本身不是一個刑法意義的行為。自然災害作用于人身上,促使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才能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重點,行為才是刑法評價的對象,行為是否被行為評價為不可抗力事件。
例如,消防隊員接到火警趕往火災現場救火,拒火災現場200米的地方遇到公路塌方,道路完全被阻斷,消防隊員無法履行救火的義務,火災事故致死傷數人。這里,公路塌方是一個自然災害,導致公路毀損,但公路塌方不是被刑法所評價的對象。消防員不履行救火義務,是一個不作為的行為,可以成為刑法評價的對象。消防員不作為行為才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造成了危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稱做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發生損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場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而意外事件發生損害結果則是由于行為人對當時情況下自己行為會造成損害結果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
2.對損害結果發生的預見情況不同.不可抗力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有所預見或可以預見的,只是特定場合下憑借其能力及客觀條件和環境無能為力.意外事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本缺乏預見,也不可能預見.
3.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不同.不可抗力是由于行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為,以外事件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能認識到損害結果會發生.
規則就是規則,高考時間是國家綜合各種因素全面考慮而定的,不可能因個人原因而改變。當然如果大面積地區造遇天災人禍,而不能參加考試另說,如汶川地震后,就為震區學生單獨組織的考試。
不可抗力bù kě kàng lì
[釋義] 法律學名詞。指當事人不能預見和人力所不能抗御的強制力量,如臺風、洪水、地震或戰爭等。在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合同或引起財物毀損的,不負賠償責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