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和善意取得辨析_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特邀律師
侵占罪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界限。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行為能否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侵占罪,司法實踐中對此有肯定意見。肯定意見認為,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情形下行為人將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并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適用刑法調整,與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制度是統一的。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刑法中侵占罪的對象是特殊性質的財物,即保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所針對者一般為遺失物。正如前文所述,遺失物不能成為侵占罪的對象,對占有遺失物拒不返還的,因適用民法之債,通過民事訴訟加以解決,而不能代以刑事追究。侵占罪中的埋藏物也不能成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之對象。埋藏物不是無主物,而是指為了隱藏而埋于地下的財物,同保管物、遺忘物一樣,埋藏物也屬于特定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人取得的財物,是財物所有人遺失之物,與埋藏物性質顯然不同。認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在行為人拒不交出或返還的情形下能轉為侵占罪,無疑混淆了侵占罪與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各自指向的特定對象,使刑法不當地侵入到民法所調整的領域。
善意的第三人可獲得占有物的孳息,惡意占有則不能。善意占有在善意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占有行為違法時,轉化成惡意占有。
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余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若干意見》“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銀川律師:
根據獲取財物的原因以及是否利用業務實施,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刑法將侵占犯罪劃分為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侵占遺失物罪(或侵占脫離他人占有之物罪)3個罪名。如日本刑法第252條將“侵占自己占有他人之物者” 規定為普通侵占罪,第253條將“侵占業務上自己所占有他人之物者” 規定為業務侵占罪,第254條將“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占有之他人之物者” 規定為侵占遺失物罪。我國臺灣地區刑法典則將侵占犯罪分為四種:第335條規定的普通侵占罪,第336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公益侵占罪,第336條第2款規定的業務上侵占罪,第337條規定的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我國澳門地區《澳門刑法法典》中的侵占犯罪,具體包括4個罪名:侵占動產罪(第199條第1—4款),侵占不動產罪(第209條),侵占拾得物、發現物罪(第200條第2款),侵占意外獲取物罪(第200條第1款)。
問題的核心是,你對取得的分類沒有正確的認識。繼受取得是指權利從原權利人處繼受而來,其對應的是“原始取得”。其分類標準是權利是原始的還是從別人那里轉過來的“二手”權利。合同取得是指權利是通過合同的方式而取得,其對應的是“物權手段取得”、無因管理取得”和“知識產權取得”等等。其分類標準是按照權利發生原因的法律依據類型。本來二者沒有什么聯系,但是由于合同取得必然意味著權利的流轉,所以說所有合同取得都是繼受取得是合理的。這二者不是相等的概念,而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至于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一項特別的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第三人在善意的情況下,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的制度。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取得不是根據一個合法有效的繼受,不是原權利人的讓與,所以,善意取得是一種原始取得。而合同取得屬于繼受取得,二者沒有交集,故合同取得不能是善意取得。
區別:
無因管理屬于行為,管理人的意志內容有意義;而不當得利屬于事件,不論當事人的意志內容如何。
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一、定義不同1、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2、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二、成立條件不同1、不當得利是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2、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也未受本人委托,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其目的在于為他人謀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損。三、事實不同1、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2、而不當得利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四、解決問題不同1、無因管理制度解決:①管理人以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應有權請求返還;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獲得的利益,有義務交還本人;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務而受到其他損失時,有權請求本人予以賠償。這些內容只有無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攬。2、不當得利制度只能解決其中的管理費用的償還和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返還,其他問題無法涉及。 五、制度目的不同1、不當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因此在受益人為善意時,返還的范圍僅僅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受益人未獲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獲利益喪失,則不存在返還問題。2、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很可能支出必要費用,但卻未必獲得利益。若以不當得利制度取代無因管理制度,則不利于對管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六、制度意義不同1、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其制度意義在于劃清侵權行為和互相幫助行為的界限。2、相形之下,不當得利制度就不具備同樣的目的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