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與量刑標準_信用卡欺詐罪金額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信用卡欺詐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一分錢都算,要說騙吧,還是信用款方給出的信息太含糊,如果清溪的話它也知道會嚇退一些人,在他們鼓吹來說對于不知情方很不公平。
一、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二、量刑標準: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
兩高關于對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由1萬提高到5萬,一下擴大5倍,可以說是對絕大部分惡意透支者的一次集體“赦免”,又松了一口氣,哈哈~利好!作為一名長期研究信用卡的金融人士,還是談點體會。
一,對于我國法制建設的影響。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妨礙信用卡管理的司法解釋最早于2009年12月3日頒布實施,這次新規的實施差兩天剛剛9年整。在這九年里,我國經濟社會明顯發生了巨大變化,舊的司法解釋已經表現出不適應。尤其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信用卡用戶和銀行銀行授信總額高速增長。據央行《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總體情況》顯示,銀行共發放信用卡6.59億張,人均持卡0.47張,銀行總授信額度達到14.69萬億,環比增長5.05%,應償信貸余額6.61萬億,環比增長5.68%,逾期半年未償余額達880.98億,環比增長16.43%,占比1.34%,實現了客戶數量和總余額的高速增長;其次,據最高檢披露信息,近年來信用卡詐騙刑事案件持續攀升,而量刑趨于偏重,有悖于刑法寬嚴相濟,慎用實刑政策。而舊的司法解釋,更多的是趨于對銀行業的保護,使公權利過多介入原本屬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等。當然,提高信用卡詐騙入刑標準,最直觀的是刑事案件數量的下降以及占比的下降,這對國家社會來說是好事。因此,基于以上諸多原因,新的司法解釋終于出臺。
二,對于銀行業來說,未來的路在何方?有的專家學者分析說,本次標準的修改將有利于銀行業健康長遠發展,這話聽起來咋總有些蒙圈。按理說,曾經的銀行為了收回信用卡欠款,除了信用懲戒+民事訴訟,還有刑事責任的追究的底牌,至于是否立案,至少震懾作用是存在的。我們知道,舊的司法解釋關于額度的界定有三個檔,1……10萬,10……100萬,100萬以上,而新司法解釋三個檔分別是:5……50萬,50……500萬,500萬以上。大家可以對比一下,能夠下卡的是1……10萬的多,還是5……50萬的多?恐怕普通持卡人大部分集中在1……10萬區間吧。但是從銀行實踐來分析,違約概率又會集中在哪個區間呢?從理論上講,資產越多的人,獲得的授信額度越大,償債能力更強,違約概率越低。只有這樣分析,我們的思路才會更清晰,要想遏制信用卡不良率上升,必須與時俱進。一是繼續加大民事訴訟力度和密度,包括啟動支付令等快捷高效執行手段,對于小額逾期予以及時清收;第二,適當提高信用卡門檻,細化風控措施,把好第一道關。否則,失去刑責的震懾,對銀行來說真的是一場考驗,信用卡不良率能否得以有效控制,需要時間來檢驗。
三,對于申請人和持卡人有何影響?龍門山財經第一感覺就是,以后申請信用卡可能更難了,包括提額,發卡行一定會更加謹慎,特別是中低收入(資產)者,違約風險太高。為了風險與利潤兼顧,銀行的理想目標應該是高凈值人群;第二,本次修改確實更傾向于保護持卡人利益,彰顯人性化。其實這次新規修改增加多處,從內容上看很多是針對持卡人的,比如入刑標準的提高、有效催收界定、透支金額認定只算本金、檢察院對于立案的審查、提起公訴和證據的采信等進一步明確,有效解決了以前有爭議的問題,對持卡人更加公平,更具有人性化。尤其是只算本金這一條,徹底阻止了因時間久,本金利息滾雪球而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