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不定時工作制加班_不給加班費違法嗎?
特邀律師
到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仲裁都能管!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1)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2)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3)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一般只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才支付加班工資。行政司機,是為公司安排才出車的吧,這個應該屬于公司的事兒才行對吧,應該都有行車記錄表吧,公司會統計外出多少,里程啥的吧。領導安排你這個送客人,是公司行政范圍內的不,你是否需要做好出車記錄。如果是必須的,這個就是咱的工作。
如果不是公司安排的,那么你的出車記錄怎么記的,外出車帶著公司的車,肯定燒油啊,有里程啊。行政部門統計出來,會有問你的吧。那如果你要帶自己的車出去,這個領導就有點過分了吧,是出于什么心里要你必須這么做呢?
不論怎么樣吧,自己衡量一下。咱出門開車注意安全。有必要替領導著想的咱也會出一份力,適當的話,也學會拒絕。
我就不照本宣科的摘取網上內容或者名詞解釋敷衍你了。是否屬于不定時工作制取決于兩點:1.你所在單位是否依法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管理監察部門進行了包括駕駛員崗位在內的不定時工作制申報;2.勞動監察部門是否有正式同意批復(紅頭文件)。如果上述兩點都具備,那么你的不定式工作制就是合法的。
同時,實事求是的講,很多單位的駕駛員崗位都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因為車輛的使用隨機性很強,是無法通過8小時工作制能夠保障的,而根據實際情況,用人單位或者駕駛員本人可以以出車補貼、里程補貼等多種方式來取得相對合理及平衡。
1、不定時工作制,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3倍加班工資,平時加班以及雙休日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資;2、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比如企業的高管、駕駛員、銷售員等崗位就適合該工時制,他的特點就是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3、但是不定時工作制,不是在勞動合同中自行約定就生效的,用人單位必須到勞動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得到審批后才能實施;4、對于不定時工作制,一般控制在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勞動者每一個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如果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工資標準的300%,雙休日加班及日常加班,沒有加班費;5、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