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不能立案嗎_經濟糾紛,不能立案嗎?
特邀律師
經濟糾紛,只要符合受理立案的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依我之見:首先要搞清楚兩個公司究竟是什么性質的‘’經濟糾紛‘’?會逼得其中一方要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另一方公司的刑事責任。
如果兩個公司在依法平等丶自愿進行經濟合作,做到合法丶共贏丶風險共擔丶利益均沾的基礎上發生的經營和利益分配上的糾紛的話,‘’依法‘’應當根據當初達成合作協議時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去解決,該仲裁的找仲裁,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向法院起訴。‘’如果‘’一一我講的是如果確實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正常的經濟糾紛,那么,公安機關的派出所或其他業務機構利用職權插手經濟糾紛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對此,可以向公安機關的警務督察投訴,也可以向當地檢察機關控告要求對公安機關的濫用職權的立案行為進行法律監督。
如果兩公司前期合作時雙方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直接負責人主觀明知刑法禁止公司、企業走私逃避法關監管丶生產銷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商品丶合同詐騙公私財物丶貸款詐騙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丶集資詐騙丶非法集資……等《刑法》分則禁止企業法人實施的危險社會侵犯公私財產和公共利益等違法犯罪行為,犯罪行為結束后因兩公司分贓不均引起內訌,而兩公司及犯罪嫌疑人等自己無法化解雙方所獲非法利益之糾紛,無論是警方自行發現,還是犯罪嫌疑人中其中一方有人向警方報警,或者提請警方‘’調解‘’等,警方在此種情況介入的己不是雙方的所謂‘’經濟糾紛‘’,而是依法依職權查處公司丶企業涉嫌‘’單位犯罪‘’的行為。
怎么辦?
依我之見:究竟是兩公司企業經共謀后的分工合作的單位犯罪,還是確實是兩公司正常的經營合作中的經濟糾紛,只有警方依法調查兩公司合作經營的是什么項目,刑法究竟禁不禁止,兩公司及涉案人員的所作所為刑法是否禁止等等來下結論。如果作為兩公司參與人員對警方將經濟糾紛當刑事案件來錯誤處理的話,可以在向警方如實供述的同時,在警方和檢察機關審查時闡明自己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并向警方和檢察院提供有關無罪系經濟糾紛的證據;如果有關嫌疑人被剝奪丶限制人身自由,自己無法行使辯護權,可以委托專業律師為其代理服務收集相關無罪證據并向辦案機關提出無罪證據和辯護意見,如果案件提起公訴法庭開庭審理辯護律師通過參與庭審也可以自己專業技能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護。通過這一系列作為,公司及責任人可以將這一‘’糾紛‘’處理到盡量對當事人損害最低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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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方未涉嫌刑事犯罪、行政違法的前提下,派出所確實不能立案。“經濟糾紛扣車“?你拖欠對方的錢?對方扣車?什么原因你并未陳述,如果拖欠對方的錢,且該債務確實已經到期 那么你作為債務人應當如約履行債務的如果債務尚未到期你可以要求對方返回車輛。
這個問題問的比較寬泛,經濟案件受理了做何理解?我想無非這幾個可能,一,作為經濟類犯罪案件被公安局的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受理了。二,作為經濟類糾紛被法院做民事案件受理了。第一種受理,如果經偵部門初步審查偵查確有犯罪事實發生,短短幾個字其實很多內涵,一是犯罪,二是事實。究竟何謂犯罪何謂事實是一個專業的法律術語,偵查期間又分多種。甚至補充偵查。然后移送起訴。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第二種法院受理了案件參照舉證期限,審限理解就好,但是往往法院因為人手不足審限沒有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