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有外遇算重婚嗎_分居滿兩年雙方都有外遇這樣算不算重婚罪?
特邀律師
這是一個關于重婚的問題。
一、重婚罪的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這屬于兩個法律婚的重婚。兩次結婚都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登記,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調出這兩次婚姻的登記情況即可。
這個容易被認定。
2、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
此種情況屬于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類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
第2、第3種類型的重婚,認定的難點在于何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的司法認定
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后,我國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統一稱之為非法同居(近幾年的稱法又有所變化)。
在94年以前,因為我國認可事實婚姻,所以,對于事實婚姻也可構成重婚犯罪。
94年以后,我國法律不再認可事實婚姻。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給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所以,能夠認定一個非法律婚行為構成重婚犯罪,在于如何認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也就是達到什么條件才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需要達到的條件,是他們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群眾(或鄰居)也以為他們是夫妻關系的。
這樣的要求其實提高了很多重婚罪的認定條件,因為想要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現實當中是很難得,這也暴露了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自訴犯罪追訴制度方面存在著缺陷。
三、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與第三方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
根據上面的分析,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僅僅與對方同居,而不能證明他們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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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三年,還沒有辦離婚手續,要先找一個伴在法律上來說還是不行的,如果給對方知道可以告你個重婚,你就虧了,如果雙方確實已經對婚姻失去信心,走到非要離婚的邊緣,那就先去當初登記結婚的地方去辦個離婚手續,前提是要雙方一起去,但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或解除婚姻關系,只有走完這些程序,你才把心放到胸腔里,去尋找屬于自己想要的另一半,(僅供參考)。
依我之見:標準的‘’重婚‘’或‘’破壞軍婚‘’的行為,只要受害方向法院自訴或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后法院肯定作有罪判決。
一,我國婚姻法律的基本原則中,除婚姻丶戀愛自由外,還有一夫一妻反對重婚原則。的確,中國公民有結婚自由,也有離婚自由,但是,只要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律禁止多夫多妻丶禁止重婚。如果確系夫妻感情破裂,已無繼續夫妻關系之必要,法律規定在處理好未成年子女監護的前提可以通過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人民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堅決反對在未法定離婚的情況下一方以分居為借口,與他人同居。
二,‘’分居‘’,不是法定離婚形式。分居只是夫妻之間因感情障礙而雙方不愿在一起同居生話的表現形式,或者夫妻非感情破裂(有的感情很好)因工作原因而不得不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情形,比如改革開放后,我國農村落后地區很多家庭夫妻中一人‘’出外長期打工‘’,同時我國軍人婚姻受法律保護,駐守邊疆和服兵役的很多現役軍人因保家衛國之需要而不得不夫妻兩地分居,還有機關事業單為支持西部貧困地區建設而被安排‘’支邊‘’。這樣的客觀的夫妻兩地分居難道是夫妻離婚了嗎?感情破裂了嗎?顯然不是。
三,那么,在夫妻沒有按照法定離婚形式離婚的情況與他人同居(無論長短)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呢?根據我國《刑法》關于‘’重婚罪‘’的規定:…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以夫妻相稱的是重婚罪。同時,刑法還規定:明知一方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的是‘’破壞軍人家庭婚姻罪‘’。
四,上述非法‘’同居‘’行為如何處理呢?A,普通公民之間的因非法同居的‘’重婚罪‘’,法律規定為刑事自訴案件,由受害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判定罪量刑(公民有起訴丶合解丶撤訴自由)。B,如果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的‘’破壞軍人婚姻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審判后定罪量刑予以嚴厲打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有外遇不能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2、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3、只是有外遇,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不是重婚;有外遇,并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可構成重婚。
4、犯重婚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