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精神病人犯罪_打精神病人算犯罪嗎?該怎么辦?
特邀律師
精神病人實際上是一個籠統的說法,細分下來還有幾種區別,不同情況需要不同對待。而正常人殺了精神病人,如果不是正當防衛,就需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殺人是否犯法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應當通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定。
像題主所說,有人拿著精神病診斷證明威脅他人生命安全的時候,說明他當時的精神是正常的,一個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是不可能會想到利用自己精神病人作為“擋箭牌”的。
任何人都有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權利,當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甚至威脅到自身生命安全的時候,每個人都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在實施正當防衛的時候,是可以忽略對方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是否正當防衛,只在于你的行為是正當還是過當,而不以對方是否有精神病為標準。
所以,當有人威脅到自己生命安全的時候,不用在意他有沒有精神病,都可以合法的保護自己。如果最終被認定是正當防衛,那就不必負任何刑事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突襲,然后造成嚴重后果,如果經鑒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傷害行為時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那他將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已知的合法保護自己的途徑就是正當防衛。
正常人殺害精神病人依法處理
一個完全行為責任能力人,如果面對一個精神病人的威脅,主觀的認為對方會對自己造成傷害,在對方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先下手為強”對對方實施侵害,甚至造成對方死亡,則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論處。
總之一點,只有當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即將受到不法侵害之時,才可以做出防衛。
超出必要的正當范圍,則會觸犯相關法律。
想法很美好,但根本沒有實現的可能。不管既往是否存在精神障礙病史,一個殺人犯,是否因為精神障礙而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是需要專業的精神醫學司法鑒定來最終判斷的。所以并不是隨隨便便搞一個精神病患者的擋箭牌就能逃避法律的審判的。如果真是那樣,是不是我先給自己辦一個什么“精神病證”??
判斷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社會上有很多關于精神病人觸犯法律時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謠言,是完全脫離現實的。如果是你主觀犯罪,不管你有沒有精神病史,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如果你的犯罪行為是在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影響下出現的,那么確實有可能需要司法鑒定后判定患者需要承擔多少刑事責任能力。當然除此之外,不管怎樣,患者和監護人都是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比如前幾年有一個比較轟動的南京寶馬案,駕駛員在市區以每小時200公里的速度行駛,撞碎了一臺馬自達2,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當時駕駛員也表現出明顯的精神異于常人表現,甚至沖動廝打警察,自殘自傷。后來經鑒定,患者案發時是處于一種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的發病狀態之中,覺得周圍有人要害自己,才把車開的快了一點,實際上卻開到了195km/H。不過最后對于駕駛員的判決結果也證明了即使確診精神病患者,也不可能逃避法律的審判,最終駕駛員被判了11年,賠償了兩位死者家屬171.6萬元。
所以是不是有病,是不是精神疾病導致了違法犯罪行為,都是需要專家組根據案發時的具體情況具體審議的。
對于鑒定結果不滿意怎么辦?
司法鑒定涉及原告和被告雙方,兩個對立的方面不可能得出都滿意的鑒定結果。所以如果案件雙方中的一方,對于司法鑒定本身的結果不滿意,不認可,是完全可以像司法機關申請二次鑒定的。
實際上很多設計精神醫學司法鑒定的案件,都會有二次鑒定。不管是原告,或是被告的哪一方,都有權利申請由司法機關指定更換一家精神衛生專業鑒定機構承擔司法鑒定任務。當然,也可以自己指定一家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三次鑒定也是有的。
所以,請前往不要誤以為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不可能的,這種有利于法律之外的事情是不可能存在的。
感覺你就精神不正常!一個精神病人,怎么可能殺全村人?
我有間歇性精神病,我去把他活埋了!犯法嗎??????
根據2013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辱罵、毆打、虐待精神病人均屬于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由于精神病人受幻覺妄想支配,常常出現言語和行為紊亂,給家屬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負擔和經濟負擔,甚至周圍鄰居也不堪其擾,怨聲載道。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很可能失去耐心,對患者施行語言或身體暴力,我曾經遇到過病人被毆打致死的案例。結果受到法律制裁。
遇到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是把病人送到當地的精神心理衛生機構進行長期治療,或是送到“精神與智力殘疾病人托養中心”。
貧困家庭可申請紅十字會“貧困重癥精神病人”住院補貼和當地殘聯的補貼,這是對長期慢性精神病人最好的人道安排。
謝邀!
這樣的案例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最好的辦法,大聲呼叫,有沒有法官,律師在場,他們最會掌握分寸,不會防衛過當,更不會故意傷害,:一般普通人很難做到,又保護了孩子,又保護好了自己,因為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精神病打死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反過來,你出手救人,一下沒有掌握好分寸,不是賠錢就是坐牢的,
他家人不但暗示他有精神病,還說:他以前是個好人,只是聽人教唆的,又不肯聽自己的話。
我想說再壞的人在自己家人的眼中,都是好人,都是無辜的。他家人說他有精神病的這個說法,大家信不?
這個說法非常聰明,可謂一箭“三”雕。其一,可以用精神病鋪墊,為將來幫他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做好準備;其二,博取一點同情,轉移視線,讓人覺得他變壞和他自己沒有關系的,都是他人教唆的;其三,順便也把自己間接的夸了一頓,他家人的意思是說:我是好人,也想教他做個好人。
但是,我認為絕大多數人都不會相信他是有精神病的,我的看法如下:
1,曾春亮可能和家屬合計,裝作有精神病,實際上沒有的。他被抓到時,一點都不慌張,還笑著對警方說:“我不下山,你們就抓不到我。”他的這個反常的表現,我推測他故意而為,為自己“有精神病”的說法,鋪墊打下基礎。又或者有家人教他這樣的做,他此前已經兩進監獄,知道這些狡猾的手段并不難。
2,他的兩次行兇殺人,都是有預謀和目的的作案,完全是有自主約束和控制能力下去做的,不是有精神病。8月8號作案,是他按計劃實施的報復性行為,甚至在作案的時候,他還會把遇害人家里的攝像頭扭轉。8月13日第二次行兇,也是提前謀劃,事先躲在遇害人房間,就等著遇害人推門進來,然后他就動手。這兩次作案,都是很自主,有計劃的犯罪行為。不是那種有精神病發作時的突然性暴發的行為。
3,他此前兩進監獄,如果有精神病的話,在監獄的管理方法中,他會被安排和其他犯人分開,哪里會出現他家人描述的“他在獄中經常打人,拿開水燙人”這些行為?這些分明就是他的兇殘個性的體現而已。另外,如果真有精神病,前兩次入獄前的判刑就已經可以查出了。以前沒有精神病,不要說這次殺人前就有了,這樣太難以讓人信服。
假如他真的有精神病的話,按照法律一般會被輕判,有可能讓他躲過死刑,甚至可以獲得監外執行刑罰
但是,他這個案件對社會產生惡劣的影響,警方和相關人員肯定要會對他進行嚴格的精神鑒定,想作假根本不可能,他的企圖不會得逞的。希望這種惡犯,不要因為“有精神病”而躲過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