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撫養費怎么計算_交通事故撫養費怎么算?
特邀律師
撫養費計算可以選擇的標準
1、被扶養人戶籍所在地
2、交通事故發生生地
3、被告住所地
4、如果在車禍中受害人同時有城鎮人口和農村人口的,賠償標準統一按照城鎮人口計算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一、受害人死亡的撫養費標準
1、城鎮居民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N;18);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
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布)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18)÷扶養義務人人數。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二、受害人傷殘的撫養費標準
受害人傷殘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傷殘度(1)級為100%,2級為90%至直10級10%計算)。
三、其他相關問題
1、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范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2、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4、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后,也應該賠償。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并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后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四、被扶養人的范圍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并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因而未滿16周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于被撫養人。
(2)計劃 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并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周歲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于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對于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參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
總而言之,出交通事故小孩撫養費賠償的前提是該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符合這一條件之后才可以計算具體的費用,具體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子女的具體年齡以及城鎮或者農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在有數個撫養人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都有扶養子女的義務,在一方受到損害時,賠償義務人只需承擔該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二分之一。 2、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一般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如本案中,65歲老母親的生活費,僅計算15年。 3、腹中胎兒的撫養費:雖然在發生時胎兒還未出生,但是胎兒的出生具有必然性,即孩子出生并存活下來后,必然獲得接受撫養的權利,撫養費問題應當得到妥善解決。即使在訴訟過程中,孩子還沒有出生,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這份賠償也應預留,由賠償義務人先將這筆撫養費交至法院提存,待胎兒出生并存活時由法院交給監護人;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孩子已經出生并成活,則被告應當對孩子的撫養費進行賠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首先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起訴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決,無論是協商還是判決,都應以三個方面的因素為確定依據:
一是子女成長的實際需要;
二是父母雙方的實際承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雙方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法院也應查實雙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