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區別_舉動犯和行為犯的區別?
特邀律師
是按照既遂標準分類的。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
2、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3、舉動犯。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著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在這類犯罪中,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4、危險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擴展資料:1、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于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著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說”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說”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2、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舉例舉動犯: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結果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危險犯:破壞交通工具罪。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危害性比較大的行為,例如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行為犯是指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實行行為完畢,基本構成要件即為齊備的犯罪類型。
是這樣的,這兩個概念屬于不同版本的概念張明楷(司法考)將犯罪根據危害結果的不同分為:實害犯,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而法碩考試則將其分為: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對比可以發現: 行為犯相當于抽象危險犯(強調只要實施一定行為就構成犯罪)對直接客體造成抽象的危險.例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奶粉事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等. 危險犯相當于具體危險犯(因為法碩分析上只承認危險是具體存在的,仔細看你就會發現的!)具體危險犯在刑法分則條文中表現為"足以造成....的".例如放火罪. 結果犯相當于實害犯咯(對直接客體造成現實危害),例如:殺人罪.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對各種直接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四種:結果犯、危險犯、行為犯、舉動犯。 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我國刑法中的舉動犯一般都是原本屬于非實行行為而被刑法分則實行行為化的犯罪行為,具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原本為預備性質的犯罪構成。如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之參加行為。二是教唆性質的犯罪構成。如煽動分裂國家罪之煽動行為。 所謂行為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實行 行為一俟完畢,基本構成要件即為齊備的犯罪類型。行為犯在犯罪客體、實行行為的特 性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都有顯著不同于結果犯和其他犯罪類型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