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_交通事故認定書,最晚多久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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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你可以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要求交管部門盡快作出責任劃分。
一般的交通事故,如果事實簡單,責任清楚,負責處理的交警當天或者第二天,就可以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事故中造成人員受傷、死亡等一些后果,需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的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之內,交警部門可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要是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需要勘查、走訪、鑒定等技術手段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出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間就不好判斷了。但大部分情況下,十五個工作日內,交警就會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下發給事故雙方。
所以事故認定總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0日。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5日內委托鑒定,檢驗鑒定的時間一般2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出具事故認定書。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構成條件
(1)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必須有一方使用車輛(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范圍并無要求。另一方可以是與交通活動相關的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為目的,但其活動或者行為與交通有緊密聯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范圍內。根據第119條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例如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具有一定公眾通行的場所。除此之外的地方發生的車輛事故,不能稱之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報案后,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條規定,對該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雙方的賠償標準也可參照交通事故相關法律法規及解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3)若事故屬于交通事故,則必須有一方的車輛是正處于行進狀態,否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4)事故當事人對于事故的發生在主觀上處于過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開車或者行人行進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造成一定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后果,否則不構成交通事故。
交警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般應該在勘察現場后十天內制作,如果需要鑒定應在鑒定確認后五日內制作,但是不管什么情況,理論上總的時間都不超過40日。以上就是由小編為您帶來的相關資料。如您仍有疑惑,歡迎您的在線咨詢。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 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5、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于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的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的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個月。,上,交通事故定責處理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即車輛不需要鑒定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進入一般程序,需要車輛鑒定的,勘查現場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出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兩個工作日內送達,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沒有提出鑒定報告生效,重新鑒定依然是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重新鑒定次數為一次。鑒定報告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