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查期限最長多久_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是多久?
特邀律師
拘傳時間是24小時,這個是在被關進看守所之前可以接受訊問的時間。
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達到37天,也就是被稱為黃金搶救期的37天——其中偵查機關在第30天之前必須決定是否報請檢察院逮捕,檢察機關在收到提請逮捕的材料之后必須7天之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37天的由來正是如此。
如果被逮捕了,羈押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如果不能偵查終結,可以經歷三次延長,簡單概括為“2+1+2+2”。
第一個“2”的理解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1”又稱“一延”,理解是: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二個“2”又稱“二延”,理解是,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延長二個月。
這類案件的條件是“重大復雜”,對于案件認定的裁量權比較大,但由于是省一級檢察院批準或決定,一般會更加慎重。
第三個“2”又稱“三延”,理解是,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一個案件經歷“三延”,說明案件情況比較嚴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
以上五次羈押期限相加,可以概括為七個月+37天。但還有兩個特殊的情況:一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2+1+2+2”的羈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身份不明,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表面上看,上述偵查羈押期限十分漫長,但就我們辦理案件的經驗來看,經歷二延、三延的案件很少,很多案件都是在一延就能偵查終結,甚至第一次的兩個月都不會完全用盡,因此,不用特別擔心案件時限的長期性。
然后跟大家講講沒有被關進看守所的情況,如果是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是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如果沒有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如果覺得偵查機關長時間未結案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偵查監督。
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期限與上面介紹的無關,依據監察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如果沒有羈押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偵查期限,但是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是1年,如果超過1年,肯定是要解除取保候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期間要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兩個階段,某些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還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我來從理論上說明一下走完這些程序最長會經過多長時間。
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應當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是七天。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準逮捕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查機關審查該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最壞的情況是,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才提起公訴。
因此,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是六個半月。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期限是十三個半月加上三十七天。
一般為兩個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拘留后最長為37日提請批準逮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逮捕后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為3個月。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