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的偵查期限_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對于存在:1、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這4類,經省一級檢察院批準可延長兩個月。對于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前述延長期滿后再延長兩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有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擴展資料下列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不清楚,不好講。但有一點有時也牽連無辜,讓人難受,不過不做壞事不怕考驗,終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只要足夠的自信就行。
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根據《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偵查不超過7曰,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30日。
準確講,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的時間大致是兩個半月至三個月左右,最長可以到八個月。這是一般情況。特殊情況下會很難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多長時間會自動銷案,只有公安機關偵查清楚之后才會做出銷案決定。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滿意請采納。
刑事案件的偵查一般要兩個月,但是很多的刑事案件是比較復雜的,若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沒有拘留或者是逮捕任何的犯罪主體,偵查是不會受到期限的限制。但是將其逮捕之后,就需要在一個月左右結束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