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_擔保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特邀律師
擔保有二種,簡單地說,人保及物保。如果是物保,就僅以擔保物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人保,就要分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在同一債務中,一個人既提供物的擔保,也提供人保。 結合本案,如果是物保,就僅以擔保物為限承擔擔保責任,就不存在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如果判定保證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那應當是提供人保了,既然該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連帶的,即全額擔保的,物上的擔保出現瑕疵,不影響其擔保責任的承擔,仍然是連帶保證責任。
擔保人如果是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就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以一般保證人的身份參加擔保就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果沒有明確是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視為一般保證。
做好償還借款的準備吧,因為是連帶責任,通常情況下債務人已經無力負擔債務了。清償后可向債務人追償。
通俗的講:擔保人就是被擔保人的替身,在合同期內你要承擔被擔保的一切責任,直到合同條款完成為止。
我們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發現,其實很多案件的借款人失聯,基本都是擔保人在被迫還錢,很多擔保人還認為自己很無辜,沒有借錢但法院天天執行她,沒有還錢結果都淪落到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僅上了失信黑名單,而且擔保人的房產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銀行卡也被凍結、扣劃,有的擔保人是事業單位或者公務員,就因為上了黑名單,結果連工作都丟了,由于被限制高消費,結果還影響孩子上學、出國等等。
曾經竟然一個網友咨詢我:“現在是不是只能是事業單位老師、公務員才能做擔保人,要不然貸不到款”?事實上,這位網友就是一位老師,她的男朋友要借錢買房,但是貸款人提的一個條件就是必須有事業單位老師或者公務員擔保才貸款給他,于是這位男朋友就找女友做擔保人,并給她做思想工作,并騙她只要簽個字就好,不用她掏一分錢且承擔任何責任。
其實,我第一反應就想到之前新聞報道老師被騙作為擔保人而被強制執行、司法拘留的案例,司法實踐當中,我們確實見過不少被借款人坑的擔保人,由于擔保人缺乏相應的法律常識,又基于人情關系,往往很容易上當受騙,但是借款合同上白紙黑字,擔保人苦于沒有證據基本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因此,建議大家千萬不要做擔保人或者保證人,也不要隨意在空白紙張上簽下自己的大名,更不要將自己的銀行賬戶、身份證等借給他人,如今套路太多,防不勝防,建議各位小心為上,對于不確定法律問題建議多問問相關專業人士,以避免類似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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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判擔保人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當被擔保人無力償債時,擔保人要代為償債,以后可后被擔保人追償。
擔任人就是為保證借款人無法還款準備的。很多人抹不開情面,給別人提供了一個又一個的擔保,殊不知這可能是一個又一個風險在等待著你。
首先,擔保人要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的法律責任。保證,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其次,要看有無免責的情形。債務人還不起了,擔保人就要倒霉了嗎?這也不一定,如果有一些法定情形,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1、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3、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4、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6、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7、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8、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9、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擔保有風險,簽字須謹慎。在擔保時一定要衡量一下借款人的可信度和還款能力,還要隨時留意有沒有坑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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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不償還的,擔保人負責償還。該擔保人屬于一般保證人。出借人應當先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借款人不能償還的,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保證人擔保償還借款,該保證人屬于連帶保證。
出借人應當在保證期限屆滿前要求保證人履行償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為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
題中借款合同已經三年,保證人應當判斷自己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如果出借人沒有在保證期限內向法院起訴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保證人不需要履行保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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