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標行政處罰主管部門地域_串標圍標哪個部門處理?
特邀律師
1.中標無效;
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3.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4.投標人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串通投標要負什么法律責任,這要對串通投標行為進行具體分析,根據情節的不同,可以判斷其要負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指: (1)以行賄謀取中標;(2)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3)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民事責任
串通投標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223條以及其立案標準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串通投標罪的立案標準: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6.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7.對于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8.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53.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法共和狗刑法》223.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被476篇案例引用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參與串標過程,即便不是單位直接主管人員,仍然有被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共犯的風險。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也就是說,由行業主管部門查處。比如,工程建設領域的違法行為就向當地的建委、建設局舉報,交通運輸領域的就向交通局舉報,以此類推。
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解決的是行政違法行為發生后,由哪一個部門、哪一級別、哪一地域的行政監督機構負責處理的問題。
根據《招標投標法》及《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確定: (1)各個行政監督部門對本部門職權范圍發生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管轄。(2)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3)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本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應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涉及的地域范圍、違法行為影響的大小,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