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內容顯失公平的_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具體有哪些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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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不一致,即行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種民事后果并非其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后果。行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可
1:意思表示不真實,是指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意志與其內心的真實意志不一致,即行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種民事后果并非其內心真正希望出現的后果。
行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實,可能因為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引起(如對民事行為的性質發生錯誤認識),也可能因為某種客觀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詐而上當受騙)。總之,凡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愿的民事行為,即構成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這類行為可因虛假表示、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2:顯失公平行為是指不具備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原因,但行為人單方面獲取暴利,依照行為當時的情形,社會公認為重大不公平的行為。顯失公平行為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所以顯示公平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筆誤。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類型一共有:虛假表示、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顯失公平在民法教材上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章節下的小部分。《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 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可見,顯示公平的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與無效不是同一概念。
B、可變更的民事行為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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