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算破壞軍婚_什么是破壞軍婚罪?
特邀律師
軍人是保衛國家的人所以國家要保護軍人的婚姻現在有破壞軍婚罪如果犯了判三年有期徒刑
肯定不是法條競合關系。 如果觸犯破壞軍婚罪是否一定觸犯重婚罪,結論不能,因為與軍人妻子通奸,并沒有觸犯重婚罪。觸犯重婚罪是否一定觸犯破壞軍婚罪,結論不能,可能重婚對象不是軍人妻子。 所以一個行為既觸犯重婚罪,又觸犯破壞軍婚罪的時候,是屬于想象競合的關系。如果先通奸,這時觸犯了破壞軍婚罪,而后又與通奸的軍人妻子重婚,我認為應該是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數罪并罰。 嚴格意義上法條競合如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觸犯故意殺人罪必定是觸犯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傷害罪的內容包含了故意殺人,是一個大圓里面一個小圓的關系,而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應該是兩個圓有相交部分的關系,有時候會成為想象競合或犯多個罪。當然現在有學者推崇取消法條競合,只需要想象競合就可以描述所有的罪與事實的關系,我認為這種想法是具備合理性的。 午休時候簡略回答一下,歡迎討論,以上。
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都涉及婚姻關系的犯罪行為,在某些方面,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是存在相似之處的。但破壞軍婚罪是中國法律對軍人婚姻的一種特殊保護制度(其它國家少見這種法律制度),而重婚罪是破壞了我國婚姻的基本制度,是一種普及禁止制度。 兩者最基本的區別:: 1、行為方式不間。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入罪;而重婚罪則僅表現為與他人結婚(包括事實婚姻形式)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重婚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 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役軍人的配偶,犯罪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而重婚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重婚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重婚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6、處罰程度不同。 破壞軍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樓主提到的軍屬顯然是自愿的,其本身也不正,為破壞軍婚罪的成立提供了條件,都有罪。侵啥隱私呀,這叫取證調查,一樁歸一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