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處罰公務員處理_公務員免于刑事處罰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依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曾經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是不能錄用公務員的,而免除刑事處罰的,就是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所以是可以報考公務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一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不能了。第一 公務員提職很嚴格,這樣的就不能提職了。第二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三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第三 鑒于以上法律,有犯罪歷史的人員已經不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了,雖然沒有收到刑罰,但罪名已經定了,是不能提職的了。
根據《公務員法》以及《內務條令》,因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予以開除公職的行政處罰。但是,免于刑事處罰是確定了犯罪行為但是未予刑事處罰。對此情況,沒有明確規定,現實中各地采取迂回措施,比如降級或者撤職、勸退、調離等等。主要看各地情況。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公務員被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與開除公職的規定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2.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見,免于追究刑事責任就是不承擔刑事責任或無罪,如果偵查機關已經追究了,應該撤銷案件;如果案件已經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發現或出現以上情況,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對于被告人死亡的,應作出終止審理的決定;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應當撤銷案件。二、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免于刑事處罰,是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判決免予刑罰的一種處罰,是有罪而免罰,仍然構成刑事犯罪。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三、《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公務員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或雖然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免于刑事處罰的,可以不開除公職,被處緩刑以上責任刑罰的(包括緩刑),一定開除公職。另可參考如下規定: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0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監察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建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監察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監察局,監察部各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二、公務員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退休費待遇處理(一)公務員退休后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恢復退休費待遇,減發的退休費予以補發。(二)公務員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退休費待遇。(三)公務員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2%降低基本退休費。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不受原處罰的影響。(四)公務員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期滿后,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后職務層次的標準執行。(五)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六)公務員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七)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八)公務員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三、其他有關規定(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