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暫行規定_事業單位工作處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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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否可以在企業中兼職,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屬于參公管理人員、行政機關任命人員等之外,還要看其所在地區、行業領域、系統、單位等是否對其在企業中兼職有相關規定,不能一概以編制、級別和是否為黨員來劃分。《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事業單位紀律,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三條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兩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事業單位晚上能不能到企業打工兼職,要看其本人的身份性質。
一、如果是參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和公務員同等管理的。按照公務員法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和參公人員有十八種不得從事的行為,其中第十六條明確“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也就是說參公人員和公務員一樣無論是在上班期間還是在八小時之外,都不能到企業兼職違規領取報酬。即便退休或辭去公職,在離職兩年內,原則上都不能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否則將請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清退,并作出相應處罰。不過,在八小時之外,參公事業人員或公務員如果從事開滴滴、送外賣等兼職活動,而不是去企業兼職,此前中央紀檢監察部門已經不算違規違紀,但必須像單位備案,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按有關規定申報個人有關事項。
二、如果是普通事業編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原則上也不能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兼任職務領取報酬。不過這兩年,國家已經逐步放寬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兼職創業的限制,事業在編人員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不僅不限制其兼職,還鼓勵其停薪留職到單位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利用自身技術和能力創新創業,三年內保留編制和身份。三年后,愿意回到單位,繼續享受待遇并續接職稱,反之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因此事業編制人員如果在八小時之外利用個人時間打工或創業賺取一定的報酬,只要合理合法,不存在利用職務行為違規得利,都不屬于違規違紀行為。
三、如果是事業單位非編人員,只要不影響工作,在八小時之外怎么打工兼職,只要不違法犯罪,都不受影響。
首先要明確事業單位工作處分暫行規定適用的范圍目的和作用,其次要對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以條款的形式進行具體描述,最后要對暫行規定在實施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進行明確
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 第18號公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該《規定》分總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處分的解除、復核和申訴、附則7章48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