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搶劫的入室盜竊_與入戶搶劫,入室盜竊區別?
特邀律師
(1)表現不同 :入戶具有非法性,未經主人同意擅自進入,進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就是以實施搶劫犯罪為目的。 非法侵入他人的住所,具體表現形式多樣,如公然破門而入,秘密侵入,欺騙侵入等等。但行為人基于某種合法、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所,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則不屬于“入戶”搶劫,構成犯罪的,可按一般搶劫處理。 (2)處罰不同 :刑法確立入戶搶劫做為加重處罰的法理依據。刑法加重處罰“入戶搶劫”的本旨就在于保護居民家居生活的安寧平和、保護未經許可他人不得擅入住宅權以及個人休養生息的隱私權利不受侵犯。 三(3)認定不同: “戶”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而不是工作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賓館、臨時搭建工棚、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店鋪打烊后,撬門進入盜竊算入室盜竊嗎?
1、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稱為“入室”。
2、一般的盜竊罪有量刑起點,數額較小、不到量刑起點的不認為是犯罪,但是入室盜竊,無論多少都是盜竊都應當定罪量刑。
3、本案,如果住宿、店鋪在一起的,也就是在店里有床鋪住宿的一般可認定為入戶,但是只是買貨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的店鋪,一般不認為是“入戶”。
4、關于未成年人,《刑法》第17條規定:
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也就是說,16周歲以上的盜竊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不滿16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以上回答供參考。
刑法意義上只有入戶才是法定刑升格條件,如入戶盜竊、入戶搶劫。這里的“戶”是指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不算“戶”;商店不算“戶”。剛裝修好的無人居住的新房不算“戶”。其次,對于部分時間從事經營、部分時間用于生活起居的場所則以營業時間與否來認定。行為人在非營業時間強行進入搶劫或騙開門入內搶劫,都算“入戶搶劫”。即使這類場所沒有明確的隔離,在營業時間入內搶劫的也不能認定是“入戶搶劫”,而發生在非營業時間則應認定。此外,“入戶”的目的必須是帶著實施人身或財產犯罪的非法目的。如果這種非法目的入戶后實施搶劫或者入戶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活動又轉化為搶劫的,是“入戶搶劫”。而合法入戶并在戶內搶劫不屬于“入戶搶劫”,如訪友辦事經允許后入戶,臨時起意搶劫或者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詐騙等犯罪又轉化為搶劫的,不認定為“入戶搶劫”。注意“入戶搶劫”與“在戶內搶劫”的區別。
小偷入室盜竊后被發現,放下所盜財物,竟然毆打屋主,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作為搶劫來定義呀?我個人認為是:可以定義為搶劫定罪和故意傷害罪!
可是題中所敘述的內容有些不合常理的地方,大家再看下描述:
有下面兩點問題:1.說小偷目的并非劫財,不劫財進你屋干嘛?不劫財用得著逃跑嗎?2.你怎么認定放下東西就是為了逃跑,難道放下東西不能是為了搶更多財物過來制服你再搶劫嗎?
也就是說,題主所敘述內容只會減輕對小偷入室搶劫罪行認定,你等于在說小偷不偷東西停止作案后又和我發生沖突,導致我挨打了,這樣還就將入室盜竊搶劫說成了兩個人互毆,你幸虧沒把小偷打傷,真打傷了,照這樣說法你還得擔責!
很簡單,證詞是“歹徒入室盜竊后,被我發現并本能的進行阻止,對方將手中財物放在一邊,為了搶走財物直接動手將我打傷,見我倒地,慌忙中忘記所盜財物倉皇逃走!”這樣小偷入室盜竊搶劫傷人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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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是暴力性質的犯罪,最低量刑就是三年,最重的可以判死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入室搶劫,如果是入戶的,屬于搶劫罪的加重情節之一,最低量刑就是十年。
至于什么是“入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之規定:
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所以說“入室”和“入戶”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