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和入戶盜竊區別_入戶盜竊與盜竊的區別?
特邀律師
一、入室盜竊和入戶盜竊沒有區別。入室盜竊是大家的口頭用語,入戶盜竊是法律術語,兩者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
二、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 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相關解釋: 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谌霊舯I竊的這一危害性,為了加強對人身、財產權的保護,刑法作此修改。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于“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于“入戶盜竊”。
一、入室盜竊和入戶盜竊沒有區別。入室盜竊是大家的口頭用語,入戶盜竊是法律術語,兩者表達的意思是一致的。
一個入室搶劫,一個是入室盜竊。都有一個共同點"入室‘’,那么這兩個入室在法律有何區分呢?
本人之見:法律上的區分在于搶劫罪的入室是加重處刑的法定情節,而盜竊罪的入室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一,我國《刑法》中關于搶劫罪分成兩款:A,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暴力脅迫手段或其他方式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的是搶劫罪,其處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B,“入室搶劫"刑法將其作為加重處罰的"法定情節‘’,并規定"入室搶劫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丶無期徒刑、死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因為入室搶劫它侵犯了刑法保護的多重客體,既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又侵害財產權,而公民的住宅作為遮風當雨更作為生活起居保護自己的居所遭強制‘’入室‘’其社會危害是嚴重的必須予以嚴懲是刑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應有之意。
二,關于盜竊罪,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r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盜竊罪。而從盜竊的客觀表現方式來看必須是秘密的丶讓人不易查覺的方式方法,如摸包、翻窗入室丶撬鎖入室…。其中的"入室"手段就具有隱密性,沒有這種隱密性的潛入他人住宅,嫌犯就達不到竊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因此,“入室‘’的隱密性特點正是盜竊罪的客觀方面的特征,是該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再結合其它要件就構成了刑法上的盜竊罪。
綜上所析:入室搶劫中的"入室"是刑罰加重處罰的"法定情節,而入室盜竊中的"入室"是構成犯罪的一個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第三條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