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管理工程爭議的名詞解釋_工程造價名詞解釋?
特邀律師
工程造價管理是指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方法,在統一目標、各負其責的原則下,為確保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和有關各方面的經濟權益而對建設工程造價及建安工程價格所進行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觀規律的全部業務行為和組織活動。 工程造價管理用于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和工程價格管理。 工程造價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計價的三要素:量、價、費。廣義上工程造價涵蓋建設工程造價(土建專業和安裝專業),公路工程造價,水運工程造價、鐵路工程造價,水利工程造價,電力工程造價,通信工程造價,航空航天工程造價等。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工程造價的主要任務:根據圖紙、定額以及清單規范,計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費(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具使用)、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規費、利潤及稅金等等。 工程造價有兩種含義。
采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一、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于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于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愿做出讓步前題下。
二、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采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于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三、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以上四種方式和解、協調有利于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仲裁、訴訟是使糾紛的解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相對于和解、協調必須付出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費用和一定的時間。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于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
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托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
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準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準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托造價鑒定。
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后又未達成關于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托進行司法鑒定。
5、對于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準,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工程造價是一個廣義概念,在不同的場合,工程造價含義不同。
由于研究對象不同,工程造價有建設工程造價,單項工程造價,單位工程造價以及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