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開除孕婦_公司辭退孕婦的,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特邀律師
如果單位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風險很大,很多單位因為證據不足,最終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最終得不償失,所以,請謹慎處理。
公司辭退孕婦,無正當理由的,必須要支付賠償金。如果是孕婦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一、辭退孕婦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孕婦區別于普通員工不得依法解除合同的的情形:
1. 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單位裁員的
用人單位以以上理由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賠償金,金額為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孕婦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無需任何賠償的情形:
1.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且對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拒不改正的
舉例說明:
我曾經遇到過一個案例:有一名孕婦,泡病假在家保胎,病假到期后,既不提供病假條也不寫事假條,就以自己是孕期受保護為由,不上班。根據《員工手冊》規定,連續曠工三天即構成嚴重過失,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我們單位以她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她勞動仲裁輸了。
三、說了這么多,只是陳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不是照搬法條的冰冷的機器,我們都有妻子兒女,都懂得孕期的不易。所以,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盡量給予孕婦更多的照顧,更多的寬容!
我是晶,社保的事兒,我跟您說,請關注我~
孕婦一般是不能開除的,除非有特殊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女職工懷孕、哺乳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以下理由單方提前通知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進行裁減人員的。 但并不是說懷孕女職工就此獲得了“丹書鐵券”,可以肆無忌憚、為所欲為,如果發生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的。 如題所問,如果用人單位以其它理由勸懷孕女職工離職的,女職工完全可以拒絕,但如果女職工接受了勸退離職,用人單位一般會要求女職工寫一份離職申請或簽離職協議,這樣的話,從形式上看那就變成了女職工自愿離職或協議解除。用人單位的做法就變成合法的了。在此提醒在懷孕、哺乳期的女職工,要利用好法律武器,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