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達成調解協議還能起訴嗎_交通事故交警調解后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特邀律師
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并簽字生效后,任何一方仍可以提起訴訟,但是起訴的結果并不樂觀。
如果是交警主持達成的協議,雙方簽字后,其中一方認為自己虧了,有可能到法院起訴。但是,法庭辯論的時候,對方會以雙方調解一致并已經生效為理由抗辯,作為原告方,要有足夠理由和證據證明原調解有問題。例如受到脅迫欺騙,有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簽字者超越代理權限等。如果沒有這些理由和相應的證據,原有的調解仍然有效無法推翻。
如果調解是法院做出的,當事人仍可起訴,但是很顯然這屬于一事不再理范疇,所謂脅迫,欺騙,代理權限等問題都已經合理排除,因此法院大概率會駁回起訴。起訴的后果是原告承擔訴訟法費,上訴被駁回。
所以說,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時候,務必充分考慮自己的主張訴求,在確切無誤的情況下才同意簽字。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予以受理,但是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請求變更、撤銷或者宣告無效調解協議,需要當事人能夠證明調解協議具有可變更、撤銷情形或者無效情形或者受害人以保險公司未參加調解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未作釋明為由提出反悔,要求保險公司和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依我之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確認‘’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交通肇事罪,檢察院沒有批捕仍然須被起訴。
為什么這么講呢?
一,犯罪嫌疑人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而經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認定:死亡一人犯罪嫌疑人負全責。意味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一一死亡一人,肇事者負事件的主責或全責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犯罪嫌疑人負全責的情況下,依法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根據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罪的性質,再考察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人身的危險性‘’,公安交警部門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即只有犯罪嫌疑人做到‘’隨傳隨到‘’不誤審查丶審判,法律也是允許的。
三,作為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根據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除過失職務犯罪外,普通過失犯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額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的情況下,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以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鑒于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犯罪過程中‘’負全責‘’,意味著犯罪情節嚴重,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不能以微罪不起訴處理,而‘’必須提起公訴‘’并提出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后,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1、交通事故達成了調解協議,對方雖然可以起訴,但想重新要求賠償,很難。2、因為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除非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認為簽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或者存在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可以起訴要求撤銷賠償協議,由法院重新按照規定進行判決。法院如果查明屬實,就會判決撤銷賠償協議。3、如果不存在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仍然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