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一月最多加班時間_上海市勞動法規定一個月最多能加班多少小時?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但是,這項規定好像并沒有什么實質意義,還記得當年有人舉報富士康違規加班的事件嗎,每月加班何止36小時。現實是,工人想掙錢,只能主動加班。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每周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個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168個小時 其中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另外:平時加班是按150%支付,雙休加班按200%支付,國家按300%支付 (一)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六)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上加班是按300%支付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新年、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而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勞動法只規定每月加班時數和每天加班時數! 每天正常班最多八個小時,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超過部分均記加班!每天可根據情況適當要求員工加班,但是不得超過3個小時。 每個人每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36個小時!
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全年不超過432小時,但具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