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允許加班多少時間_勞動法法定一個月加班時間是多少?
特邀律師
在勞動法中關于加班時間的問題有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擴展資料:
加班費是用加班時間乘以每單位工資標準(即加班天數乘以日工資標準,或者加班小時數乘以小時工資標準),再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乘以相應的倍數。
加班加點相對于正常工資的“倍數”,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資,而沒有每單位工資標準(即日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規定。
這也是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克扣,少發勞動者加班費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國還應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加班費的計算標準,以免用人單位鉆法律不盡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加班費(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1、延長時間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1.5×加班時間
2、休息日的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2×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加班工資=日標準工資(或計件工資)÷8(小時)×3×加班時間。
這樣勞動者才能知道單位是否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一般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時間不能超過1個小時,但有特殊情況的話則每天不能超過3個小時,同時也要保障員工休息的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
關于加班勞動法是有規定的,企業延長工作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并需要支付加班費用,如果你不愿意加班企業是不可以強制要求你加班的,如果企業用處分,扣工資,算曠工,開除等手段變相強制要求你加班,是可以起訴企業的。
加班時間是沒有單雙月之分的。全年平均計算每月的工作時間為20.92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月的工作時間是167.4小時。《勞動法》規定每月可以加班的最長時間是36小時。這一規定沒有地區區別。加班工資的計算,簡單說就是一般工作日加班發給150%的工資,休息日(指單位確定的休息日)加班發給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全年一共10天,元旦1天、春節3天、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加班另外在發給300%的工資。你的月工資或日工資除以相應的標準小時或標準天數,就能算出你的日標準或者小時標準工資。這樣你就知道在什么時間加班能得多少工資了。
屬于《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規定的標準的一個月工時是176小時。勞動法規定:一周40個小時,一個月176個小時。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加班小時。《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 規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時,超過這個時間的都是加班,法定節假日也應該休息。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 。
一周40小時工作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和工會協商,并征得勞動者的同意。未經勞動者同意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每周不得超過12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了每天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關于加班時間的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那么我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如何處理違法企業的呢?
據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保障監察統計,今年上半年該部門共受理市民有關超時加班舉報、投訴事例近700件,查實200多家企業存在超時加班等行為,16913名勞動者共超時加班711207小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這些存在超時加班違法行為的企業,除責令改正外,還向情節嚴重的36家企業作出了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達165.795萬元。
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介紹說,在他們執法檢查過程中,一些企業往往以員工自愿加班、要求加班為托詞,認為只要員工是“自愿”的“多勞多得”,單位也按規定支付了加班工資,就是正常的、合法的,并不在乎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違法行為;還有一些企業政策法規意識淡薄,以實行“計件工資制”為名安排超時加班,如思考電機(上海)有限公司因違法延長4996人工作時間1806543小時,今年3月7日繳納了罰款49.96萬元,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成立以來因超時加班處罰金額最大的企業。
從以上新聞可知,超時加班的罰款是,每人不論加班多長時間,只有100元。顯然,同一個員工加班時間越長,單位勞動小時的罰款費用越低!思考電機公司為超時加班付出的罰款費用僅為0.28元/勞動小時!
法律依據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這些罰款是給國家的,那么勞動者能得到什么呢?被安排超時加班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我國《勞動法》沒有規定懲罰性的超時加班費,超時加班和合法加班的加班費標準毫無區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經常有人指責“奮斗逼“,卻很少有人指出,根本問題在于我國法律對超時加班企業的處罰過輕,對受害員工沒有充分的補償。如果不能改變這種可笑的處罰標準,八小時工作制肯定是鏡花水月。
我提議:
1.修改《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把”每人“修改成”每人每小時“;
2.修改《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在末尾增加如下內容:
(四)用人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超時加班的,勞動者可申請懲罰性賠償,賠償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的一百倍;
勞動法只規定每月加班時數和每天加班時數! 每天正常班最多八個小時,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個小時,超過部分均記加班!每天可根據情況適當要求員工加班,但是不得超過3個小時。 每個人每月的加班時數不得超過36個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