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空餉算什么性質_黨員吃空餉違反什么法律?
特邀律師
這個不算吃空餉,因為病假按國家規定,就是可以享受病假工資的。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這得看實際情況,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內:因身體,單位原因,可以到差五年退休,可以內養。也可能是單位的原因,可以留職留薪,薪水只是最低生活標準。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都不算是空餉,應得的。
類似的情況在體制內不少見。
小公所在單位就有一個。他是部隊正團轉業干部,剛來單位的時候給他安了個黨組成員職務,后來因為他在部隊時工作出了問題追查到地方,經上級有關部門研究給了他記過處分,退出黨組成員職務安排副調研員。自此以后,這位老哥便以心臟不好不能上班為由,不再來單位上班,消失了兩年。期間,除了幾次領工會福利現身外,他幾乎沒有進過單位的大門。單位領導因此很多意見,好幾次打電話給他,建議他辦理病退,他不干;領導又建議他要不時不時來一下辦公室,避免給人留下口實說他吃空餉,他毫不在乎。領導無奈,盡管心里不爽,奈何同事一場,不想撕破臉皮,最后只好聽之任之。由于沒人舉報,盡管這位老哥長期在編不在崗,一直沒有問題。事實上,像他這樣子只要有人舉報,有關部門一經查實,不但本人可能因為吃空餉被查,單位領導也會因此被問責。這在此前進行的吃空餉專項清理行動中已經明確。
所以,單位退二線的調研員或副調研員(現在叫二級調研員和四級調研員)如果長期不上班不在崗,又正常領工資,沒有正當理由解釋,只要超過三個月即可視為吃空餉,一經查實,除除按規定退回相應工資、獎金和津貼補貼外,其本人及其單位領導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也要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這在政策層面非常清晰。不過現實中,不少調研員經常三天打魚兩天曬網,長期在編不在崗的情況時有發生。只要這個人做人不太差,單位領導和同事一般都不會去管他,因此盡管類似現象非常普遍,實際上也沒誰出過事。
吃空餉,就是等于不勞而獲,騙取國家錢財,個人認為,首先應該追究學校領導責任,起碼監管不力,其次校領導與吃空餉的老師串通一氣,按比例分這個錢,甚者校領導造假,多報老師人數。不管什么原因,既然吃空餉就應該把這部分錢退出來,上繳國庫,再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繩之法辦。
造成這中吃空餉的愿意有:一,校長膽大包天,而且欺上瞞下的本領太高強了;二,本人也一定是手眼通天的人,不然誰敢充當他的保護傘?三,吃空餉的人一定和讓他吃空餉的領導有共同利益的基礎,不然他也不會鋌而走險;四,也有可能是本校領導的直系親屬,為了讓其在外有更好的發展,先暫時保住既得的編制,以便將來有個退路。這些都是貪腐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也在公眾中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必須杜絕。既然有這種現象存在,一方面說明我們的監管機制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說明某些單位領導在反腐倡廉的今天的高壓態勢下依然不收手,真是根深蒂固,不容易被挖出來推倒。
吃空餉從法律角度說,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騙取和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觸犯詐騙罪和貪污罪,部門負責人也可能涉及瀆職。